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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在《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中有明確規定:第二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儲存餘額:1、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2、離休、退休的;3、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4、出境定居的;5、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6、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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