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房產糾紛>房屋買賣>

提取住房公積金需要哪些材料

房屋買賣 閱讀(2.44W)
提取住房公積金需要哪些材料
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規定,職工需要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儲存餘額的,應首先由所在單位予以核實,然後持相關的提取證明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辦理。該管理中心自受理申請3日內,根據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積金的條件進行審批,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準提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託銀行辦理支付手續。職工在申請時所應提交的提取證明材料,除包括身份證及影印件一份外,還應根據不同情形提交相應的證明材料。
所需材料:
(1)個人提取住房公積金申請(審批)書;
(2)本人身份證原件、影印件(夫妻提取須提供結婚證原件和影印件);
期房:備案的購房合同和購房發票。
現房:購房合同、不動產發票、房屋所有權證、契稅發票。
二手房:房屋買賣協議、房屋所有權證、契稅發票。
建造(翻建)自住住房:a.國有土地使用證;b.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c.施工許可證。
大修自住住房:房屋所在地縣以上房產管理部門出具的危房鑑定書。
終止勞動關係的文書,民營企業(含外資企業)單位開具的辭退證明。

法律依據: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內的儲存餘額:
(一) 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 離休、退休的;
(三) 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
(四) 戶口遷出所在的市、縣或者出境定居的;
(五) 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 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