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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投資的形式有哪些?

房產的糾紛 閱讀(2.78W)

一、不動產投資的形式有哪些?

不動產投資的形式有哪些?

1、按投資主體的不同,有國家投資、企業投資、個人投資;

2、按投資方式不同,分為直接投資和間接投資;

3、按投資專案不同,分為地產投資、住宅房地產投資、商業房地產投資、工業房地產投資。

二、不動產投資方式有哪些?

基本建設途徑中的基本建設式;房地產開發途徑中的樓宇購買式、合作開發式和股權購買式。

1、基本建設式

是指按基建程式進行報建的方式,建設自用的房地產專案。這種建設方式是在房地產開發市場化之前,房地產專案建設的主要方式。房產地開發市場化之後,國家法律和地方法規、規章對基本建設方式進行的房地產專案建設有嚴格的條件限制,這些條件主要有三個方面:

㈠是投資主體的限制。一般應是國家機關、全民所有制的事業單位或企業單位;

㈡是專案性質和用途的限制。一般應是不進入房地產市場的自用、公益性質的房地產專案。如國家投資的公用事業專案等,前述機關、事業單位純粹自用公益性質的樓宇建設專案;

㈢是各地已停止辦理經營性專案國有土地使用權協議出讓手續(下稱“停止國有土地使用權協議出讓規定”)。

除非符合特定條件或經政府特批,通過協議出讓方式取得經營性專案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已不可能。

2、樓宇購買式

投資人審查一家房地產開發商的資質、該房地產開發商所開發的樓宇的法律狀態,並考查該寫字樓的地理位置、建築風格等狀況,如認為符合投資人的意圖,則投資人與該房地產開發商建立商品房買賣法律關係,通過商品房買賣程式獲得樓宇的全部權利。

這種方式最為簡便。相當於對某特定地區正在進行開發尚未出售的房地產專案進行全面考查,在法律上、經濟上和技術上進行分析和論證。在此基礎上,選擇一家有實力的開發商開發的符合投資人意願的專案,與其談判達成購買合約。不足之處是:擬購房產所在專案已完成相關法律程式的審批,其規劃、建設等事項已很難更改。對於已建設完工的專案的狀況,只能在現有市場中進行選擇,不能以自己的意願進行所需樓宇的設計和建設。對於未建設完成之房地產專案,則又存在著預購商品房的風險。

3、合作開發式

如投資人本身不具備房地產開發資質和相關經營範圍,則選擇一家有相應資質、實力和資源的的房地產開發商進行合作。這種合作既可以是建立合資、合作的房地產開發的專案公司,也可以是通過合作協議的方式進行約定。具備房地產開發資質的合作方回收其先前投資並獲得其應得之利潤,而投資人則取得雙方合作開發的房地產專案樓宇的全部產權。雙方各得其所。

合作開發式的本質仍是對雙方合作開發專案之樓宇的購買。這種方式區別於樓宇購買式的主要優點是投資人的可控制性增加了。樓宇購買式是買成品,最多隻是定作而已。而在合作開發式中,投資人直接進入專案開發的過程之中,可以對合作開發的房地產專案依不同的合作開發方式,實施不同程度的控制。通過合作開發,投資人可以對合作開發的房地產專案的成本、設計理念、建設風格、樓宇的功用等按自己的意願進行創作。不足之處是:合作開發房地產專案涉及到與合作對方的合作,法律關係及協作配合比樓宇購買式相比要更復雜一些。如果進行合作開發,投資人將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另外,合作開發房地產有兩種方式,即不成立專案公司的合作開發方式和成立專案公司的合作開發方式。如採用後一種合作開發方式,則停止國有土地使用權協議出讓規定將會構成一個障礙。

4、購買股權式

由投資人或投資人的關聯公司對於一家已經存在或擬創設的房地產公司的股權進行全面收購。通過收購該房地產公司的股權,而實現對該公司開發建設或擁有的房地產專案或樓宇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這種方式比較前兩種方式而言,最大的好處在於,投資收購房地產公司的股權,投資人不發生直接購買或通過合作方式獲得房地產權利而產生的購房置物業的稅費。不足之處有三個方面:

㈠是投資人對購置股權而擁有的房地產權利比較間接;

㈡是對一家公司股權的收購,投資人需與另一家關聯公司聯手進行,投資人與該關聯公司的關係將對投資人對間接購置的房地產的使用和處置產生一定的影響;

㈢是如不是對一個現成的房地產公司的股權進行收購,而是成立一個專案公司再去收購其股權,則停止國有土地使用權協議出讓規定也會構成一個障礙。

綜合上面所說的,不動產投資就是屬於投資者為了獲取預期不確定的效益,從而讓一定的現金轉為不動產的經營,對於這種投資所存在的形式有很多種,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可以多諮詢,並多考查一下,這樣才能保障到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