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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關於借名買房的規定是什麼

房產糾紛律師解答 閱讀(7.08K)

最高院關於借名買房的規定是什麼

一、最高院關於借名買房的規定是什麼

《北京市高階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試行)》

第十五條當事人約定一方以他人名義購買房屋,並將房屋登記在他人名下,借名人實際享有房屋權益,借名人依據合同約定要求登記人(出名人)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可予支援。但是,該房屋因登記人的債權人查封或其他原因依法不能辦理轉移登記,或者涉及善意交易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當事人一方提供證據證明其對房屋的購買確實存在出資關係,但不足以證明雙方之間存在借名登記的約定,其主張確認房屋歸其所有或要求登記人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不予支援;其向登記人另行主張出資債權的,應當根據出資的性質按照相關法律規定處理。

如果目的是為了規避“限購令”等違反法律法規是不合法的,即使簽署借名合同也是無效的。

二、借名購房相關法律風險提示

1、借他人之名購買房屋,如系規避法律禁止性規定,有可能導致最終合同無效的風險。

2、非產權人的受託人基於私下委託以自己名義簽訂售房協議,構成隱名代理,買方以受欺詐主張合同無效難以被法院支援。故買方對房屋產權人身份審查的義務在簽約前就應完成,並不應受中介方承諾或擔保的影響。

3、借名購房必然意味著登記物權非屬實際權利人所有,在借名行為不違背法律禁止性規定情況下,借用人只享有債權,在借名人無權處分情形,存在借用人喪失房屋所有權而無法向第三人追及的風險。如不能證明借名購房的事實,甚至連向借名人主張過戶的權利都會喪失,即雙方只有單純的金錢借貸或墊付的債權關係。

4、經開發商同意,從親友手中購買轉售商品房,即使實際交款併入住,但產權人未變更,亦無書面的房屋買賣合同可資證明,就會存在某現實案例中的風險:即便是兄妹,交了錢,不過是雙方還沒選房沒簽合同或是替人墊付;住了房,不過是私下借住而已。故,購買轉售商品房,不僅要簽訂書面合同,還要最終達致產權過戶的結果。

三、被借名人擅自出賣房屋怎麼辦

被借名人將登記在其名下的房屋擅自轉讓給他人,借名人以其對房屋享有實際權利為由,要求確認買賣合同無效的,一般不予支援,但借名人能夠證明買受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房屋存在借名登記的除外。

在買受人是善意第三人的情況下,買受人、借名人均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按以下的規定處理:

(1)已經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

(2)均未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已經實際合法佔有房屋的;

(3)均未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又未合法佔有房屋,應綜合考慮各買受人實際付款數額的多少及先後、是否辦理了網籤、合同成立的先後等因素,公平合理的予以確定。

根據最高院的相關規定是可以合法的借名買房,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建明買房的時候要注意相關的法律風險。我們國家是有限購令的,如果是為了規避限購令而進行借名買房,是屬於不合法的行為的,因此,大家在進行的時候需要格外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