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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房租租賃合同怎麼寫?

房產糾紛律師解答 閱讀(3.17W)
現在房租租賃合同怎麼寫?

一、現在房租租賃合同怎麼寫?

根據法律規定,房租租賃合同撰寫方式是:寫明房屋承租人和出租人的姓名或名稱和住所;寫明租賃合同的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報酬;寫明租賃合同的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寫明租賃合同的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方法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條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字訂立合同。

二、原承租人要求續租時的處理

在這種情況下,可以分為以下三種情況:

(一)續租時出租人要求合理變更某些條件

如原租金過低,出租人把租金提高到靠近國家,即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私有房屋租金標準,或者在國家沒有規定標準的地區,根據公平合理的原則,參照較高的房屋所在地租金的實際水平,定出合理的新的租金。

如果原承租人不同意,就是放棄優先承租權,出租人即可與別人建立租賃關係。

新的租賃合同成立後,當任何一方有過失或故意侵害了對方的正當權益時,就有可能影響新合同的效力。例如,在完成租賃合同的登記手續後,出租人提出收取押租或其他額外費用,妨礙承租人居住使用,或承租人不按合同規定交租,則對方可以提出解除租賃合同,並要求違約人支付引起的費用和賠償失去的合法權益。

(二)租約到期出租人沒有提出新的條件

承租人按原租約繼續交租被出租人接受,則視為租賃關係延續,並且是不定期的租賃關係,出租人沒有正當理由時,不得終止。

(三)租約到期出租人不願意繼續出租

未訂立續租合同,則承租人就應將房屋返還出租人。如果承租人在當地政府規定的或雙方約定的時期內確實無法找到房屋,出租人應當給承租人找房搬家的時間,酌情延長租賃期限,並有道義協助承租人找房。

承租人也應按期騰房。如果承租人不積極找房和按期騰房,出租人有權在當地政府許可範圍內提高房租。

房屋租賃合同是需要合同雙方一起確認之後再進行簽訂的合同,一般簽字之後就可以繼續生效。一般房屋合同的租金都是押一付三,這樣能夠保障房東的權益,以防租客提前違約進行逃跑。假如是房主不想繼續租賃了,也要提前告訴租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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