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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管理法的規定包括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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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地產開發用途與期限

房地產管理法的規定包括什麼?

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的,必須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動工開發期限開發土地。超過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1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徵收相當於土地使用權出讓金20%以下的土地閒置費;滿2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二)房地產交易

1.一般規則

(1)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2)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於房屋建設工程的,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25%以上,屬於成片開發土地的,形成工業用地或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出讓合同的效力及轉讓後繼受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用地者。出讓合同體現著出讓方(國家)與受讓方(用地者)雙方的意志,一經生效即具有法律效力,受讓方轉讓其權利,不影響出讓合同的繼續履行,因此,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房地產轉讓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

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後,其土地使用權的使用年限為原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原土地使用者已經使用年限後的剩餘年限。

2.商品房預售商品房預售是一種比較特殊的房地產轉讓行為,預售方具有一定投機性,預購方具有較大風險性,如不加以控制,預購方權益易受到侵犯。因此,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對商品房預售規定了較之一般出讓土地使用權轉讓更加嚴格的限制性條件和程式。

商品房預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已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2)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3)按提供預售的商品房計算,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25%以上,並已經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4)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辦理預售登記,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商品房預售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預售合同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商品房預售所得款項,必須用於有關的工程建設。

3.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經濟適用房)

劃撥土地使用權人權利內容不充分,其對土地僅有佔有權、使用權和部分收益權,而無處分權,也無完全的收益權,其實施房地產轉讓時,應依法獲取國有土地所有者代表同意並與之分享土地收益。因此,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

(1)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審批。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准予轉讓的,應當由受讓方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並依照國家的有關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2)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報批時,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決定可以不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的,轉讓方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將轉讓房地產所獲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繳國家或作其他處理。

轉讓房地產時房屋已經建成的,還應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書。

為了加強對城市房地產的管理,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保障房地產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房地產業的健康發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都市計畫區國有土地(以下簡稱國有土地)範圍內取得房地產開發用地的土地使用權,從事房地產開發、房地產交易,實施房地產管理,應當遵守相關的法律法規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