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房產糾紛解答>房產糾紛律師解答>

經營者集中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房產糾紛律師解答 閱讀(2.41W)

一、經營者集中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經營者集中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1、從主觀上要求一個或幾個企業有控制其他企業的意思。

2、從行為上要求控制企業能夠對被結合的企業施加控制性影響,控制其主要經營活動。

3、從效果上要求控制的行為是有計劃的長期行為。

經營者集中一般是市場經濟條件下市場主體的合同自由行為,經營者可以通過公平競爭、自願聯合,依法實施集中,擴大經營規模,提高市場的競爭能力。

二、經營者集中的情形有哪些?

1、經營者合併。它主要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之間的合併,有兩種情形:一種是經營者吸收其他經營者,被吸收的經營者主體資格消滅,即吸收合併;另一種是兩個以上的經營者合併後成為一個新的經營者,合併各方主體資格都不再存在。

2、經營者通過取得股權或者資產的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經營者通過取得其他經營者的股份(資產)進而直接或者間接地控制其他經營者的行為,這是藉助了股東的地位,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的行為。

3、經營者通過合同等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或者能夠對其他經營者施加決定性影響。經營結合是通過訂立經營合同的方式實現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彼此之間形成了人力、業務、技術等的相互配合,通過經營權的制約形成了事實上的集中形態。

三、經營者集中申報豁免的情形有哪些?

經營者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不向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申報:

1 參與集中的一個經營者擁有其他每個經營者50%以上有表決權的股份或者資產的;

2 參與集中的每個經營者50%以上有表決權的股份或者資產被同一個未參與集中的經營者擁有的。

經合上面所說的,經營者集中就是屬於兩個或者是兩個以上的企業相互的合併,這也是為了使各自的企業更加強大,在進行經營者集中時就需要按法律所規定的條款中,同時合併也需要依法的申報,一般未進行申報的是不能經營者集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