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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公積金貸款住房套數的認定標準

住房公積金 閱讀(3.09W)

成都公積金貸款住房套數的認定標準

成都公積金貸款住房套數的認定標準

(一)屬於下列情形的,認定為購買首套住房,執行首套房公積金貸款政策:

無住房且無未結清的住房貸款。

(二)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購買第二套住房,執行第二套房公積金貸款政策:

1.有一套住房但無未結清的住房貸款;

2.無住房但有一筆未結清的住房貸款;

3.有一套住房,有一筆未結清的住房貸款,且為同一套住房(須提供借款合同及房屋權屬資料等佐證資料)。

(三)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貸款:

1.有兩套及以上住房;

2.有兩筆及以上未結清的住房貸款;

3.有一套住房,有一筆未結清的住房貸款,且非同一套住房。

第十條符合下列情況的,經成都公積金中心經辦部門認定後,可不納入住房套數計算:

(一)選擇貨幣補償的棚改專案被拆遷的住房,提供被拆遷房屋補償安置合同和補償安置合同備案表等;

(二)集體土地上修建的住房,提供農村房屋的產權權屬證書和當地房管部門出具的房屋資訊摘要等。

第十一條借款申請人對房屋登記資訊記錄有異議的,可到當地房管部門進行驗證或修改房屋登記資訊。

第十二條借款申請人對未結清的住房貸款記錄有異議的,可提供商業銀行出具的貸款結清證明作為佐證。

第十三條申請公積金貸款時,借款申請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貸款:

(一)個人徵信系統、公積金貸款資訊系統等存在以下不良信用記錄之一的:

1.當前貸款逾期的,或擔保人代償的;

2.近兩年內,貸款連續逾期超過6期或累計逾期超過12期的;

3.存在呆賬、核銷、止付、被強制執行等的。

(二)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

(三)存在提供虛假資料、虛假承諾等情形的。

(四)被納入住房公積金失信行為登記的。

(五)存在其他可能影響公積金貸款安全情形的。

第十四條申請公積金貸款時,所購再交易房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貸款:

(一)買受人與售房人之間存在夫妻、父母、子女關係的;

(二)樓齡超過20年,磚木結構,無獨立廚衛,被有關部門鑑定為危房,被有關部門認定為已改變產權用途,或存在其他不宜處置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