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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實施細則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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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實施細則

成都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實施細則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以下簡稱公積金貸款)業務管理,防範公積金貸款風險,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成都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於成都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成都公積金中心)公積金貸款的申請、審批、發放、回收、擔保、貸後等管理工作。

第三條 公積金貸款原則上用於購買在本市行政區域國有土地上修建的,並能取得土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的自住住房,所購住房土地用途應為住宅用地。

公積金貸款所購住房型別分為:

(一)期房:房地產開發企業已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且與成都公積金中心建立專案合作關係的住房。

(二)現房:房地產開發企業已完成商品房現售備案且與成都公積金中心建立專案合作關係的住房。

(三)再交易房:已取得房屋產權權屬證書,具有完全處置權利且可在當地房管、不動產登記部門辦理買賣過戶及抵押登記的住房。

第二章貸款物件和條件

第四條 在本市(含省級分中心、石油分中心,下同)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含個人自願繳存者),可向成都公積金中心申請公積金貸款。

在本市以外的公積金中心(以下簡稱異地中心)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可向成都公積金中心申請公積金貸款。

第五條 申請公積金貸款時,借款申請人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年齡在18週歲(含)至法定退休年齡期間,即男性未滿60週歲、女性未滿55週歲。

黨政機關、人民團體中的正、副縣處級及相應職務層次的女幹部,事業單位中擔任黨務、行政管理工作的相當於正、副處級的女幹部和具有高階職稱(含正、副高階)的女性專業技術人員(以下簡稱女幹部和具有高階職稱的女性專業技術人員)未滿60週歲,上述女幹部和具有高階職稱的女性專業技術人員以所在單位出具的情況說明為依據。

(二)具有有效身份證件,包括居民身份證和戶籍證明、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外國人永久居留身份證等。

(三)按下列要求繳存住房公積金:

1.已連續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含)以上,且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狀態應為正常;

2.公積金貸款申請當月與最近繳至月份的間隔原則上不超過2個月;

3.異地中心轉入本市的職工,須在本市連續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含)以上;

4.計劃分配軍隊轉業幹部、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應按成都公積金中心繳存相關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將服役期間的住房公積金轉入補繳且前後連續繳存的,繳存時間可合併計算。

(四)沒有提取住房公積金用於支付所購住房的首付款。

(五)在本市及異地中心無公積金貸款餘額(含本市的公轉商貼息貸款、異地中心的商轉公貸款或公轉商貼息貸款等其他形式公積金貸款餘額)。

(六)具有經房管部門確認的購房合同或協議,且為買受人。

(七)首付款金額不低於所購住房價值的30%,且首付款金額加上貸款金額應等於住房價值。

(八)有較穩定經濟收入,具備相應的貸款償還能力,個人信用良好。

(九)能夠提供成都公積金中心認可的擔保方式。

(十)成都公積金中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 借款申請人的配偶、其他買受人及其配偶應作為共同申請人,向成都公積金中心申請貸款,並承擔償還貸款的連帶責任。

(一)共同申請人應同時符合本實施細則第五條除第(三)項以外的其他條件。

(二)借款申請人的配偶或其他買受人的配偶放棄購房的,夫妻應現場作出共同承擔債務的宣告。

第七條 借款申請人在首次公積金貸款結清後,可再次申請公積金貸款,但公積金貸款累計次數不得超過兩次。

第八條 公積金貸款支援繳存職工家庭購買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居住條件的自住住房,不支援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

借款申請人(含共同申請人,下同)的住房套數,以成都市行政區域內房管部門房屋登記資訊系統記錄的住房套數、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信用資訊基礎資料庫(以下簡稱個人徵信系統)住房貸款記錄等為依據。

如借款申請人有未成年子女的,應查詢其房屋登記資訊系統記錄的住房套數。

第九條 公積金貸款住房套數的認定標準。

(一)屬於下列情形的,認定為購買首套住房,執行首套房公積金貸款政策:

無住房且無未結清的住房貸款。

(二)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購買第二套住房,執行第二套房公積金貸款政策:

1.有一套住房但無未結清的住房貸款;

2.無住房但有一筆未結清的住房貸款;

3.有一套住房,有一筆未結清的住房貸款,且為同一套住房(須提供借款合同及房屋權屬資料等佐證資料)。

(三)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貸款:

1.有兩套及以上住房;

2.有兩筆及以上未結清的住房貸款;

3.有一套住房,有一筆未結清的住房貸款,且非同一套住房。

第十條 符合下列情況的,經成都公積金中心經辦部門認定後,可不納入住房套數計算:

(一)選擇貨幣補償的棚改專案被拆遷的住房,提供被拆遷房屋補償安置合同和補償安置合同備案表等;

(二)集體土地上修建的住房,提供農村房屋的產權權屬證書和當地房管部門出具的房屋資訊摘要等。

第十一條 借款申請人對房屋登記資訊記錄有異議的,可到當地房管部門進行驗證或修改房屋登記資訊。

第十二條 借款申請人對未結清的住房貸款記錄有異議的,可提供商業銀行出具的貸款結清證明作為佐證。

第十三條 申請公積金貸款時,借款申請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貸款:

(一)個人徵信系統、公積金貸款資訊系統等存在以下不良信用記錄之一的:

1.當前貸款逾期的,或擔保人代償的;

2.近兩年內,貸款連續逾期超過6期或累計逾期超過12期的;

3.存在呆賬、核銷、止付、被強制執行等的。

(二)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

(三)存在提供虛假資料、虛假承諾等情形的。

(四)被納入住房公積金失信行為登記的。

(五)存在其他可能影響公積金貸款安全情形的。

第十四條 申請公積金貸款時,所購再交易房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貸款:

(一)買受人與售房人之間存在夫妻、父母、子女關係的;

(二)樓齡超過20年,磚木結構,無獨立廚衛,被有關部門鑑定為危房,被有關部門認定為已改變產權用途,或存在其他不宜處置情形的。

第三章貸款額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五條每筆公積金貸款的可貸額度由成都公積金中心按照本市公積金貸款最高額度、貸款額度計算公式、首付款比例、還貸能力系數、信用狀況等規定,綜合評估借款申請人實際情況後,取最低值確定(向下取整為1000元的整數倍)。

第十六條 本市公積金貸款最高額度為:符合貸款條件的兩人及以上職工最高貸款額度為70萬元,單職工最高貸款額度為40萬元。

本市公積金貸款最高額度由成都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成都公積金管委會)確定。

第十七條 貸款額度計算公式為:

貸款額度=(借款申請人公積金繳存餘額+共同申請人公積金繳存餘額)×繳存時間係數×20倍

貸款額度計算公式由成都公積金管委會確定。

(一)申請公積金貸款時,符合貸款條件的借款申請人的正常繳存餘額,以成都公積金中心經辦部門的認定為準。

(二)申請公積金貸款時,連續正常繳存時間小於12個月的,繳存時間係數為0.5;連續正常繳存時間在12個月至24個月的,繳存時間係數為0.9;連續正常繳存時間在24個月以上的,繳存時間係數為1。

符合貸款條件的兩人及以上借款申請人,可按連續正常繳存時間較長的一方確定繳存時間係數。

(三)申請公積金貸款時,近兩年內發生補繳的,借款申請人須提供相關資料,經成都公積金中心經辦部門認可後,方可納入貸款額度計算公式進行計算:

1.因單位補繳以往年度未繳、少繳的,應提供社保個人參保繳費資料及單位出具的住房公積金補繳情況說明,用於核實入職時間和實際收入等情況;

2.因異地轉入而補繳的,應提供異地中心出具的公積金繳存明細等資料,用於核實繳存情況;

3.因軍隊轉業而轉入補繳的,應提供原所在部隊出具的轉業證、公積金繳存證明、明細等資料,用於核實繳存情況。

第十八條 首付款比例是指首付款金額佔所購住房價值的比例。

(一)執行首套房公積金貸款政策的,首付款比例不低於30%;執行第二套房公積金貸款政策的,首付款比例不低於40%。

(二)所購再交易房樓齡超過10年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相應提高10%。

(三)所購住房價值的認定。

1.所購住房是期房、現房的,應以房管部門確認的住房交易價格作為住房價值;若為成品住宅,可按全裝修住宅總價款確定住房價值。

2.所購住房是再交易房的,應以房地產評估機構評估的住房價值及房管部門確認的住房交易價格的低值,確定住房價值。

房地產評估機構應是具有房地產估價機構備案證書,並經成都公積金中心認可的專業機構。借款申請人可在成都公積金中心認可的專業機構中,自行選擇評估機構。

第十九條 借款申請人償還住房貸款月還款額不得高於月收入的50%。

(一)住房貸款月還款額是指個人徵信系統顯示的住房貸款月還款額和申請的當筆公積金貸款月還款額之和。

(二)月收入的認定。

1.單位繳存職工的月收入,以申請公積金貸款時的繳存基數為準,不再另行提供收入證明。借款申請人繳存公積金單位與申報的工作單位不一致的,需提供工作單位開具的代繳關係說明等資料佐證。

2.個人自願繳存者的月收入,以申請公積金貸款時的繳存基數為依據。繳存基數在個稅起徵點以上的,還需另行提供近6個月的社保個人參保繳費資料等佐證。相關資料顯示月收入不一致的,取最低值確定月收入。

3.未繳存公積金的共同申請人的月收入,以所在單位出具的收入證明為依據。收入證明顯示月收入在個稅起徵點以上的,還需另行提供近6個月的個人儲蓄賬戶資金流水單(顯示為工資、津補貼等)或社保個人參保繳費資料等佐證。相關資料顯示月收入不一致的,取最低值確定月收入。

第二十條 申請公積金貸款時,借款申請人近兩年記憶體在下列逾期情形之一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相應提高30%:

(一)貸款連續逾期超過3期但未超過6期的,或累計逾期超過6期但未超過12期的;

(二)信用卡連續逾期超過6期的,或累計逾期超過12期的。

第二十一條借款申請人的信用狀況以個人徵信系統、公積金貸款資訊系統等查詢結果為依據,同時結合具體逾期時間、逾期金額等因素綜合評估,不依據商業銀行開具的非惡意逾期證明等。

如因信用卡年費、掛失手續費等產生的逾期記錄,應提供商業銀行開具的說明或流水明細,經認定後可不納入逾期期數計算。

第二十二條貸款期限應以整年計算,最短為1年,最長為30年,且貸款到期日不超過借款申請人法定退休時間後5年,即男性未滿65週歲、女性未滿60週歲(女幹部和具有高階職稱的女性專業技術人員未滿65週歲)。

符合貸款條件的兩人及以上借款申請人,可按期限較長的一方確定貸款期限。

申請再交易房貸款的,貸款期限加所購住房樓齡不超過30年。所購住房樓齡以當地房管部門出具的房屋資訊摘要或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中確認的使用年代為依據。

第二十三條 公積金貸款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法定利率執行。

(一)執行首套房公積金貸款政策的,貸款利率為同期法定公積金貸款利率;

(二)執行第二套房公積金貸款政策的,貸款利率為同期首套房公積金貸款利率的1.1倍。

第二十四條 在貸款還款期內如遇法定利率調整,按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辦理。

(一)貸款期限為1年的,不分段計息;

(二)貸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於次年1月1日起按相應利率檔次執行新的利率規定。

第二十五條 借款申請人申請公積金貸款的額度不能全部滿足貸款需求時,可同時向貸款銀行申請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即組合貸款。

組合貸款中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與公積金貸款由貸款銀行與成都公積金中心分別審批,其中貸款期限、還款方式應保持一致。組合貸款按資金來源分別執行相應的法定利率。組合貸款的擔保應採取同一種擔保方式,設定同一抵押物。

第四章貸款擔保

第二十六條 公積金貸款採取所購住房抵押和擔保機構保證相結合的擔保方式。

借款人到期不能償還貸款本息的,成都公積金中心有權依法處置其抵押物,或由保證人承擔償還本息的連帶責任。

第二十七條借款人應將所購住房作為抵押物進行擔保,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簽訂書面抵押合同,並按規定辦理抵押登記手續。同時應將住房價值全額用於抵押,借款金額不超過抵押物價值的70%。

在抵押期內,借款人應妥善保管好抵押物,不得擅自處分,並隨時接受抵押權人的監督檢查。

第五章貸款程式

第二十八條 貸款申請資料。

(一)借款申請人應提供下列申請資料:

1.身份證明:居民身份證和戶籍證明、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外國人永久居留身份證等。

2.婚姻狀況證明:結婚證、離婚證、法院判決離婚的生效文書等。

3.購房證明:

(1)購買期房、現房的,提供經房管部門確認的購房合同或協議,附件或補充協議,合同摘要(備案表)。

(2)購買再交易房的,提供經房管部門確認的購房合同或協議。

4.首付款證明:

(1)購買期房、現房的,提供首付款收據,刷卡POS單或現金收款單等。

(2)購買再交易房的,提供買賣雙方確認的銀行轉賬憑據、銀行現金繳款單、首付款收據、資金監管憑證等。

5.繳存公積金相關資料:

(1)省級分中心、石油分中心繳存職工,提供繳存證明及明細,並由成都公積金中心進行核實。

(2)異地中心繳存職工,提供住建部統一格式的異地繳存證明及明細,並由成都公積金中心進行核實。

(3)發生補繳的,詳見本實施細則第十七條第(三)項。

6.收入相關資料:詳見本實施細則第十九條第(二)項。若組合貸款應按受託銀行要求提供收入相關資料。

7.委託扣款賬戶:符合受託銀行扣劃要求的借款申請人(不含共同申請人)個人借記卡。

8.成都公積金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相關資料。

(二)申請再交易房貸款的,除借款申請人提供以上資料外,售房人還應提供下列資料:

1.過戶前的產權權屬證書,不動產登記資訊摘要。

2.售房人身份證明。

3.收款賬戶:符合受託銀行要求的售房人賬戶。

4.成都公積金中心認可的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

第二十九條 公積金貸款辦理流程:

(一)借款申請人申請公積金貸款時,應在成都公積金中心貸款受理網點或受託銀行貸款受理網點填寫書面申請,按要求提交真實、完整、有效的申請資料,並配合貸款調查和審查。

購買再交易房的,售房人應到場提供相關資料。

(二)受託銀行對貸款申請及申請資料進行受理、調查、初審,並提出初步審查意見。

(三)成都公積金中心進行審查、審批,通過審批的,將審批結果通知擔保公司、受託銀行。

(四)擔保公司與借款申請人辦理擔保手續,出具擔保意見。

(五)受託銀行與借款申請人簽署借款合同等貸款手續。

購買再交易房的,借款人及售房人應在接到過戶通知後,方可辦理產權過戶手續,將過戶後的不動產權證書等資料交不動產登記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受託銀行領取抵押登記證明。

(六)受託銀行辦妥貸款手續後,移交成都公積金中心進行核准。

(七)成都公積金中心核准通過後,受託銀行發放貸款。

1.期房公積金貸款資金應以借款人支付購房款的名義,劃轉到房地產開發企業確認的預售款監管銀行專用賬戶。

2.現房公積金貸款資金應以借款人支付購房款的名義,劃轉到房地產開發企業確認的售房款賬戶。

3.再交易房公積金貸款資金應以借款人支付購房款的名義,劃轉到借款合同中約定的符合受託銀行要求的售房人賬戶。

(八)受託銀行通知借款人領取借款合同。

第三十條 在公積金貸款辦理流程中,成都公積金中心或受託銀行審查發現借款申請人不符合貸款規定的,應退回並告知借款申請人原因。

第六章貸款償還

第三十一條 貸款期限為1年的公積金貸款,到期一次還本付息。

貸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公積金貸款,按月償還貸款本息,借款人可自行選擇等額本息還款法或等額本金還款法。

第三十二條 在還款期間,借款人應按約定的還款計劃、還款方式償還公積金貸款本息,在每期還款日前將當期應還款項足額存入委託扣款賬戶。

第三十三條 在還款期間,借款人可向受託銀行申請提前償還全部或部分公積金貸款。若部分提前還款,每年可提出一次申請,金額應為5000元的整數倍。

第七章貸後管理

第三十四條 在貸款結清前,借款人應按照借款合同約定及相關規定,繼續繳存住房公積金,其住房公積金賬戶儲存餘額優先用於償還公積金貸款。

第三十五條 借款人公積金貸款逾期的,受託銀行、成都公積金中心有權根據具體情況採取催收、訴訟、處置抵押物等追償措施。

第三十六條借款人應接受受託銀行、成都公積金中心對其還貸能力、抵押物等情況的核查,對已經或可能出現影響貸款償還的因素,應及時告知受託銀行、成都公積金中心,並配合採取相關債權保全措施。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借款人在結清貸款前出現還款逾期或違反借款合同約定停止履行繳存住房公積金義務等違約情形,成都公積金中心有權依據借款合同約定追究其違約責任。

第三十八條借款人通過向成都公積金中心提供虛假資訊、檔案或資料等方式違規獲取公積金貸款的,成都公積金中心有權提前終止借款合同,並進行住房公積金失信行為登記,自登記之日起5年內取消其公積金貸款資格並報有關部門實施聯合懲戒。

第三十九條 受託銀行、擔保公司未按照公積金貸款政策和相關協議的約定辦理公積金貸款業務的,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借款人、繳存單位、受託銀行、房地產開發企業及中介機構、成都公積金中心等有關個人和單位在公積金貸款業務中涉嫌違法犯罪的,應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九章附則

第四十一條本實施細則自2019年3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成都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實施細則》(成公積金貸〔2013〕12號)、《關於貫徹落實〈關於發展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業務的通知〉等檔案精神的實施意見》(成公積金貸〔2014〕8號)、《關於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餘額認定相關事宜的通知》(成公積金貸〔2015〕11號)、《關於規範異地貸款業務管理的通知》(成公積金貸〔2018〕1號)同時廢止。

第四十二條 原有規定與本實施細則不一致的,按本實施細則執行。本實施細則未盡事宜,參照國家及省、市相關管理規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 本實施細則由成都公積金中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