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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住房公積金租房提取業務管理辦法解讀

住房公積金 閱讀(2.09W)

成都住房公積金租房提取業務管理辦法解讀

成都住房公積金租房提取業務管理辦法解讀

主要調整內容及政策解讀:

(一)細化申請條件。職工符合以下條件的,可申請辦理租房提取業務:

1、職工及其配偶在成都市行政區域內無自有住房。

2、職工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滿3個月。

3、職工在成都市行政區域內租住公共租賃住房或商品住房。

解讀: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於放寬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條件的通知》(建金〔2015〕19號)規定,明確以上租房提取業務辦理條件。職工只有同時符合三項規定內容要求,才可申請辦理租房提取業務。

(二)簡化辦理材料。職工憑身份證和個人婚姻情況證明辦理租房提取業務,不再提交租房備案憑證或公共租賃住房承租協議。成都公積金中心以與市房管局聯網查詢結果確認職工租房及房屋產權情況。

解讀:職工在辦理租房提取申請時,應如實反映婚姻情況。因租住商品住房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應及時到我市房管部門指定的地點辦理租住商品住房備案手續。

(三)調整提取金額。租住商品住房最大提取額度由每人每年1.5萬調整為:

1、不超過已支付的房屋租賃金額,租賃商品住房已支付房屋租賃金額計算方式為:住房租賃備案月租金金額×申請時已承租時間;

2、不超過職工年住房公積金繳存金額的50%;

3、不超過提取限額。租住住房位於錦江區、青羊區、金牛區、武侯區、成華區、成都高新區的,每年不超過1.5萬元;租住住房位於天府新區成都片區、青白江區、新都區、溫江區、龍泉驛區、雙流縣、郫縣、新津縣的,每年不超過1.2萬元;租住住房位於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崍市、崇州市、金堂縣、大邑縣、蒲江縣的,每年不超過0.96萬元。

解讀:

(1)為體現住房公積金制度公平、保障和效率的原則,辦法對租住商品住房提取限額按職工承租住房所在地進行了額度的差別化區分,相比於原來的一刀切,更加實事求是,更有利於提高公積金使用效率。

(2)提高資金安全管理水平。由於目前我市租住商品住房備案管理尚不完善,部分職工受不法中介蠱惑,利用虛構租房提取行為套取住房公積金的情況在一定時期內尚無法有效根除,因此本次租房提取規定調整後,職工租住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積金不能超過年繳存額的50%。壓縮了不法中介牟利空間,讓職工主動遠離不法中介蠱惑。真實租房職工雖然單次租房提取金額有所下降,但賬戶餘額得到有效積累,為今後申請更高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購買住房,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按揭還款,增強個人住房消費能力奠定了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