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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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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

成都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

成都市城鎮個體工商戶和具有執業資格

自由職業者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管理辦法

第一條 制定依據

根據《成都市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辦法》和《成都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對具有本市戶籍,男性未滿60週歲,女性未滿55週歲的下列兩類人員自願繳存住房公積金行為的管理:

(一)本市城鎮個體工商戶(下文簡稱個體工商戶)。

(二)具備執業資格(見附件)且申請繳存住房公積金時,與本市相關單位無住房公積金繳存關係的自由職業者(下文簡稱自由職業者)。

第三條 業務辦理

成都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下文簡稱“成都公積金中心”)下屬各業務辦理網點,負責受理、審批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申請。

第四條 繳存登記

個體工商戶提供以下業務辦理材料原件及影印件一份:

(一)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

(二)繳存人員身份證。

(三)上年度納稅收入證明

自由職業者提供以下業務辦理材料原件及影印件一份:

(一)執業資格證書。

(二)身份證和戶口簿。

(三)扣款賬戶。

(四)上年度納稅收入證明。

第五條 繳存管理

(一)個體工商戶繳存住房公積金按一般繳存單位進行管理,需到成都公積金中心進行繳存登記,開設繳存職工個人賬戶後按月繳存。自由職業者通過與成都公積金中心簽訂定額繳存協議(見附件),確定繳存金額、繳存方式並開設個人定額繳存專戶。

(二)自由職業者只能開設一個個人定額繳存賬戶。

(三)自由職業者住房公積金,單位應繳部分和個人應繳部分均由個人承擔。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者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納稅收入乘以繳存比例,繳存比例不低於12%,上年月平均納稅收入不低於成都市最低工資標準。

(四)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者,可辦理住房公積金轉移業務。

(五)個體工商戶和自由職業者,不能辦理緩繳、補繳和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業務。

第六條 資金計息

成都公積金中心對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者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按國家規定每年結算利息

第七條 提取申請

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者符合《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成都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所規定提取使用條件的,可以向成都公積金中心,申請提取個人賬戶儲存餘額。

第八條 提取管理

成都公積金中心自受理提取住房公積金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做出准予提取或不予提取的決定,並通知提取申請人。不予提取的,應當向提取申請人說明理由。

提取申請人對提取決定存在異議的,可以向成都公積金中心提出申訴,成都公積金中心在受理申訴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做出答覆。

第九條 執行時間

本辦法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