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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住房公積金繳存有哪些規定

住房公積金 閱讀(1.76W)

規範住房公積金繳存的規定

山東省住房公積金繳存有哪些規定

(一)明確繳存範圍。

按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都應繳存住房公積金。勞務派遣人員應納入住房公積金繳存範圍。各用人單位可將為職工繳納住房公積金列入勞動合同條款,及時足額為在職職工繳納住房公積金。有關部門要研究將進城務工人員納入住房公積金制度覆蓋範圍的辦法,在城市中有穩定工作的進城務工人員及其單位可暫按較低的繳存比例,先行建立住房公積金賬戶。

(二)規範繳存基數和繳存比例。

住房公積金月繳存基數不應低於職工工作地上一年度月最低工資標準,不得高於職工工作地所在市統計部門公佈的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單位和職工繳存比例不得低於各5%,不得高於各12%。具體繳存比例由各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擬訂,經本級政府稽核後,報經省政府批准。未按規定程式報省政府批准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應予以糾正。違反規定超比例、超基數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不得辦理;違規辦理的,責令改正,取消年度住房公積金考核優秀等次資格,並依法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三)加強和規範行政執法。

各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要充實執法隊伍,完善執法手段,提高執法水平。對本行政區域內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不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少繳或欠繳公積金等行為,依法進行行政處罰或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單位被處罰後仍不改正的,按《山東省規範行政處罰裁量權辦法》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