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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房產登記可以改嗎?

房產證 閱讀(1.32W)

農村房產登記可以改嗎?

一、農村房產登記可以改嗎?

答案當然是可以的,房產變更登記是指房屋權利人因房屋坐落的街道、門牌號或者房屋名稱發生變更;房屋面積增加或者減少的;房屋翻建的等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出現後,房屋權利人向房屋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的行為。變更登記所針對的事項是房屋的客觀事項發生改變而進行的登記。

當房屋因設定房屋抵押權、典權等他項權利,權利人應提交房屋權屬證書,設定房屋抵押權、典權等他項權利的合同書以及相關的證明檔案,向房屋登記機關申請房屋他項權利登記的行為。房屋他項權利登記是實現債權的擔保要式登記行為。

二、農村房屋產權登記的原則

(一)農村房屋產權登記原則

房屋產權實行登記原則。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取得房屋所有權或者房屋他項權後,必須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記機關進行登記,取得房屋產權證書。無論房屋權屬取得方式是原始取得還是繼受取得,都以房屋產權登記為要式法律行為,確認房屋權屬歸屬。

(二)房屋產權與土地使用權同時登記原則。 房屋作為一種不動產,它依附於土地而存在。房屋可以作為私有財產歸個人所有。我國土地 實行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個人不能取得土地所有權。因此在進行農村房屋產權登記時,必須將房屋產權與土地使用權劃撥、轉讓、分割、合併、裁決等原因致使其權屬發生轉移的,權利人提交房屋權屬證書以及相關的合同、協議、證明等檔案,向房屋登記機關申請房屋所有權登記的行為。轉移登記主要是因房屋所有權的主體發生變化而引起的登記行為。

三、農村房屋產權登出登記是什麼?

登出登記是指因當事人申報不實、塗改房屋權屬證書或房屋權利滅失,而權利人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房屋權屬登出登記的;登記機關的工作人員工作失誤造成房屋權屬登記不實的,登記機關有權登出房屋權屬證書,並收回原發放的房屋權屬證書或者公告原房屋權屬證書作廢的行為。登出登記是一種職權行為,它不依當事人的申請為前提,房屋登記機關因法定事由出現時,便可為之。

綜上所述,農村房產已登記,但出現房屋地址、面積、翻建或房屋權利人產生變更等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則房屋的權利人應該自主向相關房屋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同時涉及他項權利時,權利人也應及時出示相關證件到房屋登記機關申請登記,保障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