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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庭審筆錄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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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庭審筆錄申請書

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並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仲裁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一樣,關乎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仲裁機構通常是民間團體的性質,其受理案件的管轄權來自雙方協議,沒有協議就無權受理。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仲裁庭庭審階段

1、宣佈開庭

仲裁庭紀律宣讀完畢,仲裁庭首席仲裁員(獨任審理的仲裁員)宣佈開庭,包括審理的案件案由、仲裁庭成員姓名、書記員姓名。

2、當事人身份核對

當事人及其代理人陳述個人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時間、原籍、現住址、現任職務、代理人與當事人的關係。仲裁庭詢問當事人對對方當事人身份有無異議,一般回答無異議即可。

3、權利義務告知和迴避申請

①據我國法律的有關規定,當事人在仲裁活動中享有如下權利:有委託代理人、申請回避的權利,有申訴、申辯、質詢、質證的權利,有請求調解、自行和解、要求裁決的權利,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強制執行的權利;申請人有放棄、變更、撤回仲裁請求的權利;被申請人有承認、反駁申請人仲裁請求、提起反訴的權利。

②當事人在仲裁活動中承擔如下義務:有遵守仲裁程式和仲裁庭紀律的義務,有如實陳述案情、回答仲裁員提問的義務,有對自己提出的主張舉證的義務,有尊重對方當事人及其他仲裁參加人的義務,有自覺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裁決文書的義務。

在日常生活當中,確實勞動方面的仲裁所作出的決議還是具有非常大的效力的,因此很多的勞動者發生一些解決不了的糾紛的時候,就會求助於勞動的仲裁委員會,當然這種勞動仲裁所進行提出之後也是可以撤銷,必須要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