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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書的製作包括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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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調解書的製作包括什麼

調解書的製作包括什麼?

主要由下列三部分組成: (一)標題和編號,標題寫明"調解書",並在其右下方寫明文書的編號。 (二)申請人欄內寫明申請人的名稱、姓名和地址;有代理人的寫明代理人的姓名、單位和地址等。 (三)在被申請人欄內,寫明被申請人名稱、姓名和地址;有代理人的,寫明代理人的姓名、單位和地址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 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製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

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

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二、民事調解書包括的內容

(1)訴訟參與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工作單位、職業和住址等。

(2)案由。寫明案件的性質。

(3)事實。寫明標的物的名稱、數量、所在地、糾紛的原因、過程和現狀以及雙方的請求和所持的理由。

(4)理由。根據法律的適用條款,針對當事人爭議的問題,作出公正合理的評定。

(5)協議內容。這是調解書的核心部分。寫明在當事人自願、合法的原則下達成的解決糾紛的一致意見。

(6)註明調解書的法律效力。

(7)審判庭人員簽字並加蓋院章,註明製作日期。

三、相關的法律規定

第九十三條【調解的原則】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

第九十四條【調解組織形式】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由審判員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議庭主持,並儘可能就地進行。

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用簡便方式通知當事人、證人到庭。

第九十五條【協助調解】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邀請有關單位和個人協助。被邀請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人民法院進行調解。

第九十六條【調解協議】調解達成協議,必須雙方自願,不得強迫。調解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規定。

第九十七條【調解書】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製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

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

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九十八條【不製作調解書】下列案件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可以不製作調解書:

(一)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

(二)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

(三)能夠即時履行的案件;

(四)其他不需要製作調解書的案件。

對不需要製作調解書的協議,應當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綜上所述,如果對於調解書的內容不是很清楚的,可以參考模板的內容根據自己的情況進行書寫,在雙方簽訂了調解書之後那麼就會立即生效,也就具有了法律效力了,而在製作民事調解書的時候,會需要雙方在簽收之後開始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