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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行政許可聽證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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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行政許可聽證申請書

受案範圍,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具有國家行政職權的機關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不服,依法提起訴訟的,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公安機關和司法機關都有明確的管理範圍,比如普通的基層法院不能審理涉外專利侵權案件,這在法律中有明確的規定,所以,當事人在起訴時候,一定要明確是否在該法院的受理範圍。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行政許可聽證申請方式是什麼

應當提出書面申請書,具體條件、期限、程式等應當依法進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十六條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實施行政許可應當聽證的事項,或者行政機關認為需要聽證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許可事項,行政機關應當向社會公告,並舉行聽證。

第四十七條
行政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係的,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前,應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係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申請人、利害關係人在被告知聽證權利之日起五日內提出聽證申請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二十日內組織聽證。

申請人、利害關係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

具體申請行政許可聽證的方式及程式需根據行政許可的種類,依據相應的規定、細則確定,如《水行政許可聽證規定》、《環境保護行政許可聽證暫行辦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