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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 | 現役軍人離婚訴訟

民事訴訟 閱讀(2.81W)
婚姻法 現役軍人離婚訴訟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智慧財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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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役軍人訴訟離婚程式是如何規定的


審理軍人離婚案件的普通程式和簡易程式。

軍人離婚案件 大部分適用 簡易程式審理,但有的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情複雜,可轉為普通程式繼續審理。除此之外,審理軍人離婚案件在程式適用上與其他民事案件相同。

我們知道,與現役軍人離婚,一般會採取普通程式或者簡易程式的方式,繼而需要分配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所獲得的共同財產,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軍人的許多津貼都不屬於共同財產,是不能進行分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