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事訴訟法》第227條規定:“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天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圖文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