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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不能反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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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不能反訴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智慧財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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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中能不能當庭反訴

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56條規定:“在案件受理後,法庭辯論結束前,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併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合併審理。”此解釋出臺後,凡是在法庭辯論結束前提起的反訴,只要符合條件,法院都應合併本訴進行審理。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34條規定:“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對於當事人逾期提交的證據材料,人民法院審理時不組織質證。但對方當事人同意質證的除外。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起反訴的,害償憤鍛蒞蹬縫拳俯譁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由此,該司法解釋出臺後,當事人提起反訴只能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法院開庭應該是在舉證期限屆滿後進行,所以當事人可以在開庭時提起反訴,但法院不應審理,而應告知其另行起訴。依據就是上述第二個司法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