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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誹謗企業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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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誹謗企業侵權

企業侵權責任是現代組織型社會中的重要責任型別,然而傳統歸責原則適用於該責任時卻存在侷限性。其中主觀過錯歸責自無適用餘地,而組織過錯理論和危險歸責本質上都依從於風險控制標準。 企業風險歸責具有雙邊性,具體判斷由法官依企業風險型別作個案裁決。在訴訟程式中,風險歸責的判斷一般採推定方式,亦可運用表見證明規則,但允許舉反證反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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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蓄意誹謗如何維權


誹謗的詞義解釋是:以不實之詞毀人。通過捏造事實,散佈對他人名譽不利的言論,給他人造成損害,但未達到誹謗罪的嚴重程度的,在我國,應根據民法通則第120條規定承擔民事侵權責任:“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法人的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適用前款規定。”可見,認定名譽權侵權時,不因侵權人為新聞媒體而要求受害人證明侵權人具有“真實惡意”。一般來講,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主體,客觀上有針對性地製作誹謗他人名譽的資訊,主觀上故意進行了散佈,即可認定為侵權。受害者可以向侵權行為發生地或結果地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侮辱或誹謗,已經侵犯了他人的名譽權,是可以提起民事訴訟的。如果情節嚴重的,還可能構成誹謗罪。

誹謗行為達到“情節嚴重”的,適用我國刑法246條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但我國刑法僅對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的誹謗行為予以規制,新聞媒體等單位則不能成為誹謗罪的犯罪主體。關於“情節嚴重”的認定,隨著自媒體的飛速發展而略有變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資訊網路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明確規定:同一誹謗資訊實際被點選、瀏覽次數達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五百次以上的應認定符合誹謗罪中“情節嚴重”這一構成要件。

這是在我國刑法規定的,會被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誹謗但是後果未嚴重到可以構成誹謗罪程度的要承擔民事責任,我國民法總則中有規定,可以向當地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