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法律文書>律師文書>

遺贈繼承代理詞

律師文書 閱讀(2.61W)

審判長:

遺贈繼承代理詞

根據《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山東統河律師事務所接受茅X的委託,指派曲延波律師作為其與茅XX等繼承糾紛案第一審訴訟代理人。開庭前,本律師查閱了相關材料,準備了充分的證據,剛才又參加了庭審。根據事實依據法律,代理人發表如下代理意見:

爭議房屋應為原告所有。具體理由如下:

原告向法庭提交的《遺囑》證明被繼承人把房屋給予原告的事實。

(一)原告向法庭提交的《遺囑》合法有效,該遺囑體現以下內容:首先、被繼承人與原告一家一直長期共同生活,原告的父親盡了主要贍養義務;其次、該《遺囑》第二段“今後我們倆如果有一人過世,你們兒女要照顧好另一人,不要分家產,我們倆都過世後,大房子留給XX,小房子留給XX。”這句話表明被繼承人的意思是以照顧好在世的老人為目的,財產處分是以照顧好老人為條件的。再次、該遺囑符合遺囑的法定形式要件,因此,該爭議房屋應當依法判歸原告所有。

(二)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調查筆錄以及剛才出庭的兩位見證人證實《遺囑》是被繼承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

因此,爭議房屋應判歸原告所有。

雖然被繼承人趙XX當時已無民事行為能力,被繼承人茅XX代趙XX處分財產依然是合法有效的。理由如下:

通過庭審可以得知,被繼承人趙XX當時確實已經出現老年痴呆的狀況,生活不能自理,根據《民法通則》第十七條: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五條、第八條明確了包括痴呆症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親屬;(五)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茅XX做為趙XX的配偶是第一順序監護人且其它成年子女也未與其發生過爭議。

被繼承人茅XX作為趙XX的法定監護人看到自己的兒子茅XX這麼多年一直盡心盡力的照顧老兩口,為了讓兒子能更好的照顧在世的一方,也為了對茅XX一家多年來的付出有個安排,避免兩位老人百年後,引起不必要的糾紛,維護一直以來整個大家庭的和睦關係,所以立下了此遺囑。根據《民法通則》第十八條: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

被繼承人茅XX處分屬於趙XX的財產,就是為了保護被監護人的利益而為的行為。具體如下:首先,出庭的兩位見證人既使被繼承人茅XX的同事,也是同一幢樓上的鄰居,剛才兩位出庭的證人也證明趙XX在未生病之前,曾經表示過把財產留給原告一家的意思。從證人的證言可以看出,被繼承人處分趙XX的財產不違背趙 XX的真實意思,是合法有效的。其次,剛才的兩位見證人也證明當時之所以茅XX立下遺囑,主要是為了讓原告之父茅XX更好的照顧兩人,尤其是患病多年,生活不能自理,已經連人都不認識的趙XX。在我們現實生活中,電視上經常看到一個社會現狀:子女雖然多,但老人卻無人贍養的狀況,更何況,趙XX病到已經沒任何意識能力,“久病床前無孝子”這句古話,每個人都記憶猶新,監護人茅XX處分趙XX財產的目的就是希望趙XX在世時能被好好地照顧,過一個幸福的晚年生活,這難道不是為了被監護人的利益處分其財產嗎?更何況,監護人茅XX處分的其財產,根據《民法通則》第九條 公民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繼承法》第三條“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屬於遺產,監護人代替被監護人處分,實現處分時,被監護人主體已經不復存在,怎麼還可能產生侵害被監護人利益的行為呢。

綜上,監護人茅XX代被監護人趙XX處分房產是為了讓與他們共同居住的原告更好的照顧他們。因此是合法有效的。

原告茅X已經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向被告之一茅XX明確表示接受遺囑中的房產。茅XX也是本案的被告,與原告茅X有著根本的利益衝突。

按《繼承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的二個月內作出接受或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但其沒有規定向誰做明確表示以什麼樣的方式做出。在法無明文規定的情況下,實踐中以採取從寬原則為宜,即只要有證據證明受遺贈人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確有接受遺贈的真實意思表示即可,而不論意思表示之相對人是否是繼承人、遺囑執行人、遺產管理人等利害關係人.防止因法律規定的模糊導致行使權利的不暢.另一方面,若在法無明文規定的情況下,要求受遺贈人必須以全體法定繼承人或特定人為意思表示,對受遺贈人要求過於苛刻,而且可能會導致受遺贈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喪失權益.再次,體現了對遺贈人和受遺贈人真實意願的尊重,尤其是遺贈人的意願,不應當被輕易變更,這也是對其最起碼的尊重.

受遺贈人在知道被繼承人死亡而且知道他可以依照遺囑獲得遺贈財產時起的兩個月以內,作出了接受遺贈的表示,不論是口頭、書面的接受表示還是通過實際接收遺贈財產所作的表示,就應承認其有接受遺贈的權利。

被告茅XX與兩位被繼承人共同居住、生活並對其照顧,被繼承人茅XX把遺囑交其儲存並以口頭及行為意思表示的方式確定其為遺囑執行人,被告茅XX有權選擇合適的時機來對遺囑內容進行公佈、處分,符合我國傳統的善良風俗習慣。畢竟母親剛剛過世,直接拿出來公佈,的確是太沒有人情味了,我們認為茅XX的做法是合情合理的。

退一步講,被繼承人茅XX對自己的財產所作的處分是合法有效的;根據《繼承法》第十六條“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的規定,原告有權利取得該房屋。

綜上,請求人民法院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支援原告的訴求!

什麼時間知道遺囑的?第二對方有無進行錄音,茅XX如何陳述。

向證人發問的問題:

您與茅XX、趙XX是否認識?什麼關係?認識;與茅是同事,又是鄰居,住同一樓棟上下樓,經常在一塊交流。

茅XX、趙XX給您們提起過關於財產分配的事嗎?什麼時間?怎麼說的?提起過。提起過多次,具體時間記不清了;那時候茅XX、趙XX身體都很好,大家在一塊聊家常的時候就提起過;當時茅XX、趙XX都說把房子都留給XX一家,這樣讓他們以後養老照顧起來就放心。當時茅XX的孩子多,這樣分配是為了避免產生爭議,還是很有先見之明的。

誰與茅XX他們共同居住?:XX一家;平常主要由誰來照顧?:XX一家;其他子女呢?偶來也來,但不常見他們;茅XX讓您做見證人時有無說過什麼話?XX長期照顧我們,以後也指望XX養老送終,所以把房產留給XX一家。

茅XX他們有無立遺囑?(向其出示遺囑原件):有,就是這份遺囑,上面有我的簽字。

這句話“以上是茅XX及其老伴的正式意見”是誰寫的?我寫的。

茅XX、趙XX身體怎麼樣?茅XX身體很好;趙XX生病已經十多年了,屬於老年痴呆,後來都已經不認識人了,生活也不能自理,完全靠XX來照顧。立遺囑時,趙XX的狀況?:已經不認識人了,沒有生活自理能力。

問茅XX:

1、茅X現住址在哪裡?從何時離開戶籍地?做什麼工作?常住地是哪裡?一般多長時間的回來一次?在家呆幾天?

茅XX立遺囑時,茅X是否在現場?:不在;您是否在現場?

茅X何時知道的?:確切的時間是起訴前幾天見到遺囑知道的。具體日期:記不清了。為什麼那時才告訴他?因我沒有住處,本來想兄妹好好協商,按照父母意願不傷和氣直接把房子給了我就行了,可我們一直協商不成,我決定做法律途徑時告訴了茅X;當時怎麼告訴的:電話。他在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