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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狀上簽名不真實 | 法院裁定駁回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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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院網訊(張存春)法院工作人員:“王某甲,本院受理了王某乙與劉某撫養費糾紛一案,您作為王某乙的法定代理人,現向您送達開庭傳票。”

起訴狀上簽名不真實 法院裁定駁回起訴

王某甲:“開庭傳票?我還不知訴狀內容,您們出示的民事起訴狀上具狀人簽名也不是我本人的簽名呢。”

這不是生活中的玩笑,是近日重慶市大足區人民法院工作人員在送達開庭傳票的過程中,發生的真實一幕。

2020年4月22日,大足區人民法院受理王某乙與劉某撫養費糾紛一案。在向原告王某乙的法定代理人王某甲送達開庭傳票時,其稱不知道訴狀的內容,需要訴狀以便準備開庭事宜。法院工作人員向其出示卷宗內的民事起訴狀供其核實後,其堅稱本案民事起訴狀上具狀人處簽名,不是其本人書寫,否認該民事起訴狀上所列訴訟請求,系其真實意思表示。

法院經審查認為,當事人應當在起訴狀上的具狀人處簽名或蓋章,起訴的內容應當是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本案中,王某甲否認本案民事起訴狀上的具狀人簽名系其本人書寫,否認該民事起訴狀上所列訴訟請求系其真實意思表示,故不符合案件受理條件,應駁回以原告名義提出的起訴,遂依法裁定駁回原告王某乙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當事人到法院立案的,屬於自然人的,提交的起訴狀落款應當本人簽名、捺印。他人在具狀人處代簽的行為,會造成原告主體不適格,致使案件被駁回起訴。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七條的有關規定,無訴訟能力人由他的監護人作為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

本案中,王某乙不具備訴訟能力,需要由他的法定代理人王某甲代為訴訟。雖然起訴狀中具備《民事訴訟法》規定提起訴訟的四項條件,但訴狀上的簽名非本人,便足以說明此次起訴非本人意思表示,故而法院裁定駁回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