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離婚涉及股權糾紛怎麼處理
離婚涉及股權糾紛的處理方式是先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法院判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十二條規定,夫妻雙方分割共同財產中的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時,協商不成或者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
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並且其他股東均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二、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如下:
1.男女平等原則;
2.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
4.權利不得濫用原則;
5.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補償。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應包括以下內容:
1.協議各方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號、住所地等;
2.協議當事人之間的關係、形成共有的原因和分割理由;
3.被分割財產的物理現狀和權利現狀;
4.分割財產的原則、方式、方法、標準;
5.各協議人分得之財產的物理現狀和權利現狀;
6.分割後財產的交付和轉移條件;
7.價格補償和債務承擔問題;
8.違約責任;
9.其他事宜,例如辦理登記和批准手續的問題,涉及第三人的問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