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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上訂購旅遊產品致傷 | 遊客起訴獲賠6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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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院網訊(郭文成)胡樂與妻子程芬在旅遊期間因乘坐在“慕慕網”訂購的巴士而雙雙受傷,夫妻二人將北京慕慕資訊科技有限公司及青島一帆風順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訴至法院。日前,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審結了此案,法院判決一帆風順公司與慕慕公司連帶賠償醫療費等各項費用共計60萬元。

網上訂購旅遊產品致傷 遊客起訴獲賠60萬

原告胡樂、程芬訴稱,二人在慕慕公司經營的“慕慕”網電腦端預訂了“麗江至瀘沽湖往返巴士服務”,網頁顯示該服務的供應商為“慕慕直銷”。兩日後,二人乘坐預訂的巴士時遭遇交通事故受傷、致殘。經交警隊認定,該巴士對此次事故負全部責任。二人為治療支出了大量費用,因身在外地、情況危急,多名親屬為趕赴雲南支出了交通費。故訴至法院,要求慕慕公司與一帆風順公司賠償醫療費等共計70萬元。

被告慕慕公司辯稱,慕慕網是第三方平臺,胡樂、程芬所購服務系一帆風順公司銷售。胡樂、程芬在註冊使用者時,已經確認慕慕公司在使用者協議中作出的免責宣告,即“網站中所展示商品/服務的標題、價格、詳情等資訊內容,系旅遊服務商釋出,其真實性、準確性和合法性,均由旅遊服務商自行負責”“慕慕網無法控制交易所涉及的旅遊產品和服務的質量、安全或合法性,旅遊產品或服務資訊的真實性或準確性,以及交易各方履行其在交易協議中各項義務的能力”。慕慕公司在胡樂、程芬所購服務的訂購頁面已經展示服務供應商為“慕慕直銷”,並展示了一帆風順公司的營業執照。根據慕慕公司與一帆風順公司的協議,名為“慕慕直銷”的店鋪是由一帆風順公司經營的,一帆風順公司才是預訂服務的責任主體。

被告一帆風順公司辯稱,一帆風順公司受千路公司委託、顯名代理其旅遊服務,在“慕慕網”通過名為“慕慕直銷”的店鋪銷售了程芬所購旅遊服務,一帆風順公司與千路公司已明確約定,消費者的人身、財產等投訴糾紛,由千路公司承擔。相應旅遊服務系使用程芬賬戶訂購的,因此一帆風順公司僅與程芬訂立了預訂服務合同。一帆風順公司在訂購頁面已經清晰展示“千路”的商標及千路公司的名址,遭遇交通事故後,千路公司的經營者已出面處理併為胡樂、程芬墊付了部分醫療費,胡樂、程芬應當知悉旅遊服務的實際提供者系千路公司。即便千路公司提供的服務不符合約定,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旅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5條,千路公司僅應承擔相應責任,而非全部責任。

法院經審理查明,胡樂、程芬通過慕慕公司經營的“慕慕網”電腦端,預訂了“麗江至瀘沽湖往返巴士服務”,並嚮慕慕公司支付了260元。涉訴服務的訂單詳情顯示:該服務的供應商資訊為“慕慕直銷”,聯絡方式為“慕慕網”的客服電話,訂單詳情頁首部有“千路”的徽標。另,該訂單使用程芬的“慕慕網”賬戶預訂,訂單列明遊客為胡樂、程芬,取票人為程芬。兩日後,胡樂、程芬在乘坐涉訴車輛旅行時,涉訴車輛的所有人及駕駛員蔣某未注意行車安全,致使涉訴車輛撞到水泥擋牆。經交警隊認定,蔣某對此次事故負全部責任。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胡樂、程芬為共同出遊訂購旅遊服務,並已在訂單中列明接受服務的遊客為胡樂、程芬兩人,在無相反證據的情況下,應推定胡樂、程芬共同做出意思表示並簽訂了旅遊服務合同。胡樂、程芬系使用同一賬戶、預留一人聯絡方式下單,但上述做法系便利網上訂購的慣常方式,考慮到胡樂、程芬的身份關係,上述訂購方式尚不構成否定胡樂合同相對方資格的充分證據。

涉訴服務的訂單詳情頁雖可見“千路”徽標及千路公司的版權資訊,但供應商資訊處明確列明“慕慕直銷”,供應商聯絡方式亦為“慕慕”網客服電話。按照一般人的通常理解,“直銷”即生產者不經過中間環節直接把商品賣給消費者之意,結合胡樂、程芬將服務對價交付慕慕公司的事實,應認定涉訴服務合同名義上的相對方為慕慕公司。以網上下單方式訂立的合同缺乏完整的合同文字,但不宜將辨識合同主體及其背後商業模式的義務強加於普通消費者,即便慕慕公司曾在網頁展示一帆風順公司的營業執照,其展示方式並非消費者下單時必然可見,且相對於明確的供應商資訊,營業執照的展示尚不足以推翻慕慕公司訂立合同的外觀。

慕慕公司與一帆風順公司均認可“慕慕直銷”系一帆風順公司經營的店鋪名稱,則涉訴服務的實際提供者為一帆風順公司。一帆風順公司經慕慕公司允許借用慕慕公司名義簽訂合同,與慕慕公司形成了掛靠關係,則慕慕公司與一帆風順公司應就涉訴服務承擔連帶責任。一帆風順公司與旅遊輔助服務者之間的關係應另案處理。即便千路公司確為委託人,胡樂、程芬選擇其受託人(即一帆風順公司)作為相對方主張權利亦無不當。

一帆風順公司提供的服務未能保證旅遊者的人身安全,致使胡樂、程芬遭受人身傷害,已經構成違約,應就此承擔賠償實際損失的違約責任。

宣判後,雙方均未上訴,現該判決已經生效。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