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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析法】交通事故“一次性賠償協議”中對 | 顯失公平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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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說

【以案析法】交通事故“一次性賠償協議”中對 顯失公平的認定

隨著機動車普及率持續上升,交通事故糾紛也隨之不斷增加,一旦發生交通事故,如果走訴訟程式解決,不僅成本高,而且耗時長,因此,雙方協商,達成賠償,是糾紛解決的高效而又經濟的方式。但是,協議簽訂之後,一方又覺得賠償不到位,有點“虧”,想反悔,在法律上可行嗎?本文選取親自辦理的車小花(化名)與嶽小帥(化名)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分析訂立合同後主張顯失公平的有關問題。

一、案情略述

2020年12月9日,嶽小帥駕駛電動三輪車經過紅花崗區某路段時,與車小花控制的手推車相撞,經交警部門認定,嶽小帥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同日車小花到某醫院進行檢查,初步診斷為右肩撞傷。

事故發生後,二人達成《賠償協議》,約定車小花在醫院產生的醫療費由嶽小帥墊付,嶽小帥憑醫療票據向保險公司索賠,一次性賠償車小花450元整,並約定上述費用支付後,車小花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就此事再向嶽小帥要求其他賠償,也不得再主張任何權利。

2021年9月7日,車小花又到重慶某醫院進行鑑定,鑑定結果為右肩關節功能障礙評定為十級傷殘。車小花認為之前與嶽小帥簽訂的《賠償協議》,僅僅賠償450元,顯失公平,要求嶽小帥要賠償各項損失共計17萬元。

二、訴訟過程

1車小花訴嶽小帥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以下簡稱交通事故一審)。訴訟請求:(1)被告支付原告各項損失共計17萬元;(2)本案相關費用由被告承擔。

2車小花訴嶽小帥合同糾紛。一審訴訟請求:(1)撤銷原告與被告的賠償協議;(2)本案的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二審訴訟請求:(1)撤銷一審民事判決書,並依法改判;(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3再審申請人車小花與被申請人嶽小帥、人民財產保險公司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以下簡稱交通事故再審)。訴訟請求:(1)撤銷原一審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民事判決書,依法再審。(2)改判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各項損失費共計17萬元;(2)改判一審訴訟費由被申請人承擔。

三、爭議焦點

本案中所簽訂的《賠償協議》是否顯失公平,能否撤銷?

縱觀審判過程可知,原告車小花在提起訴訟,要求被告嶽小帥支付其傷殘賠償金等損失,一審法院以因雙方已經達成《賠償協議》履行後,判決駁回了車小花的訴訟請求。後車小花又以《賠償協議》顯失公平為由再提起訴訟,要求撤銷《賠償協議》,經二審終審仍被判決敗訴。無論是在交通事故糾紛案中,還是在撤銷權糾紛案中,原告均主張雙方簽訂的《賠償協議》顯失公平,訴請法院予以撤銷。

車小花訴稱:交通事故造成其十級傷殘,因不具備醫學專業知識,在簽訂協議時不瞭解此損害結果是否構成傷殘,案涉交通事故嶽小帥承擔全部責任,按照相關標準其應獲得全額損失賠償金額高達十餘萬元,與賠償協議所確定的一次性補償數額450元相差巨大。原告在不知悉相關法律規定導致缺乏判斷力的情況下與被告簽訂《賠償協議》,該協議明顯顯失公平,符合可撤銷民事行為的規定,原告有權行使撤銷權。

嶽小帥辯稱:顯失公平是指一方利用對方處於危困狀態、缺乏判斷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貫徹實施工作領導小組關於該條的釋義,需行為人在主觀上具有利用自身優勢或利用對方缺乏判斷力的故意。但是原告作為傷者,應該比被告更加了解其自身的傷情,被告並非醫學專業人士,對原告傷情的瞭解情況並不比被告多,主觀上被告沒有利用優勢地位的條件和故意,故《賠償協議》不屬於顯失公平。具體到本案中,因原告對自己身體情況不瞭解,低估了事故造成的傷情,導致對傷情做出了錯誤的判斷而簽訂協議,故《賠償協議》應屬於重大誤解而非顯失公平。

四、裁判意見

法院認為:構成顯失公平需一方當事人處於嚴重危難或者顯然沒有判斷能力,而對方故意利用該當事人的危難境地讓其實施迎合其利益的意思表示,且雙方達成民事法律行為嚴重不公平。而本案中,車小花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簽訂協議前已數次前往醫院進行檢查,對自身的傷情有一定的瞭解,其並非屬於顯然沒有判斷能力,也無任何證據顯示其處於嚴重危難。因此,車小花因簽訂協議時未對自身傷情進行傷殘等級鑑定,導致其實際應獲得的賠償與協議約定的賠償數額有所差距,應認定其簽訂《賠償協議》時對其損害結果存在重大誤解,而非顯失公平。

另原告的傷殘等級鑑定系2021年10月11日作出,其於2022年3月18日提起訴訟,已超過撤銷權的行使期限,撤銷權消滅。

五、案件啟發

1、要重視權利行使的期限,及時行權方能獲勝。

一方面,對當事人車小花而言,因未及時行權,導致其主張撤銷《賠償協議》時已超過90日的行使期限,故該權利消滅,法院也最終確認了《賠償協議》生效併產生法律效力。另一方面,對代理人而言,對當事人所產生和具有的權利,應當盡到勤勉的提示義務,以防當事人不知相關法律規定而錯過行使期限。

2、顯失公平是主觀與客觀的統一。

    通過對以上案件分析可知,確定交通事故賠償協議是否顯失公平,應當從主觀與客觀兩個方面綜合來認定,顯失公平不僅僅體現為結果的不公平,也要滿足主觀要件的不公平,即主觀上利用自身優勢或利用對放缺乏判斷力的故意,只有主觀要件與客觀要件同時具備,才能構成合同訂立時的顯失公平。

六、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條 基於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一條 一方利用對方處於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第五百零九條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