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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工工作第一天受傷 | 終獲工傷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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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工工作第一天受傷,終獲工傷賠償

農民工工作第一天受傷,終獲工傷賠償

案件情況:

吳某在工地工作第一天,受傷,到醫院治療。期間費用由公司墊付。經過確認勞動關係、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工傷待遇仲裁,吳某最終獲得14萬的賠償金額。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患職業病的;

()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項、第()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律師感悟:

每一位勞動者的權利受到損害,都需要及時維權。律師是勞動者維權最重要的幫手。勞動者在工地上工作受傷,需要第一時間送醫治療,同時留存相應證據,包括但不限於和各個老闆的溝通記錄、工作群記錄、工友的證人證言、出入場的證明、勞動或者勞務協議、工資發放證明等。只有有足夠的證據,律師才能通過法律的手段幫傷者爭取到相關權益,而不能寄希望於律師“造證據”,無證據,那律師就巧婦難為無米之炊。傷者只有及時委託律師,才能在律師指導下提前準備好證據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