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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信罪的入罪要件和辯護要點(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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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信罪的辯護要點

幫信罪的入罪要件和辯護要點(六)

辯點六——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

案例 楊某某涉嫌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不起訴案

景檢一部刑不訴〔2021〕21號

 

案情:2020年11月2日,景泰縣公安局接到甘肅省打擊治理電信網路新型違法犯罪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下發的涉案“兩卡”線索,要求核查詐騙嫌疑電話卡。涉案電話卡開卡人王某某,身份證號碼:6204231998********,戶籍地:甘肅省景泰縣**鎮**村**組**號,涉案電話:1510125****。該電話號碼在公安部電詐平臺涉案2起:

1貴州省貴陽市公安局雲巖分局於2020年9月3日立案偵查的吳某某被詐騙案,吳某某在接到號碼為1510125****的電話後被騙88743元錢;

2.河南省鄭州市公安局鄭東分局於2020年9月1日立案偵查的被詐騙案,馬某某在接到號碼為1510125****的電話後被騙12000元錢。

2020年1月份,被不起訴人楊某某通過手機微信兼職群認識了河北保定人張某某,經張某某介紹後認識了嶽某某。2020年7、8月份楊某某得知嶽某某在收購電話卡,嶽某某向楊某某承諾每張卡給予80元錢。楊某某遂用自己的身份證辦理了2張電話卡;並向高某某和康某某二人分別收購電話卡,同時向二人承諾每張電話卡50元好處費,之後高某某用王某某等人的身份證辦理電話卡15張,康某某用他人身份證辦理電話卡4張,二人將辦理的電話卡交給楊某某。楊某某將這21張電話卡按照嶽某某的要求郵寄至河北省秦皇島市,嶽某某用微信向其支付了2100元。

 

相關案例:莒南檢二部刑不訴〔2021〕11號,偃檢刑不訴〔2021〕3號,臺檢一部刑不訴〔2020〕28號,臺檢一部刑不訴〔2020〕29號

辯護思路:情節是否顯著輕微,辦案人員的認定帶有很強的主觀性,提供類似案例供辦案人員參考不失為一個好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