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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信罪的入罪要件和辯護要點(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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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信罪的辯護要點

幫信罪的入罪要件和辯護要點(七)

辯點七——犯罪情節輕微、坦白、自首、認罪認罰、從犯、在校生犯罪等法定或酌定減輕、從輕處罰情節

 

案例:郭某凱、劉某學、耿某雲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案

——2021年6月17日,最高檢、教育部聯合印發在校生兩卡犯罪典型案例

1、基本案情

郭某凱,1997年10月出生,國中文化,無固定職業。

劉某學,1999年5月出生,系某學院在校學生。

耿某雲,2000年6月出生,高中文化,無固定職業。

2020年8月,劉某學辦理休學手續後到河北省石家莊市打工,在網上看到收購手機卡的資訊後,辦理多張手機卡出售給郭某凱所在的販卡團伙。後為儘快掙錢,劉某學主動加入該團伙成為“收卡人”。該團伙長期在北京、石家莊等地收購手機卡,販賣給電信網路詐騙等違法犯罪團伙使用。經統計,郭某凱通過自己及其下線收購、販賣手機卡3700張,獲利人民幣5.7萬餘元;劉某學收購、販賣手機卡871張,獲利人民幣1.5萬餘元。

2020年8月23日,耿某雲在微信兼職群內看到郭某凱團伙釋出的收購手機卡資訊後,用自己身份證辦理9張手機卡並按照郭某凱要求交給劉某學,由劉某學驗卡、拍照後通過快遞寄出,耿某雲獲利人民幣450元。其中一張手機卡被用於實施電信網路詐騙犯罪,導致河北省井陘縣一名被害人被騙人民幣35萬餘元。

2、訴訟過程

2020年10月9日和11月16日,河北省石家莊市井陘縣公安局以郭某凱、劉某學、耿某雲涉嫌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提請批准逮捕。井陘縣人民檢察院經審查,決定批准逮捕郭某凱、劉某學,不批准逮捕耿某雲。2021年3月10日,井陘縣公安局對耿某雲終止偵查,進行訓誡。同年3月25日,河北省通訊管理局對耿某雲作出懲戒決定,2年內停止新入網業務,各基礎運營商只保留1個手機號碼。

2020年12月15日,井陘縣公安局以郭某凱、劉某學涉嫌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移送起訴。2021年1月12日,井陘縣人民檢察院以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對郭某凱、劉某學提起公訴。2021年3月16日,井陘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判處郭某凱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判處劉某學有期徒刑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郭某凱、劉某學未上訴,判決已生效。

3、教育治理

井陘縣人民檢察院及時向劉某學所在學校制發檢察建議,提示校方加強學生網路法治教育、嚴格日常管理,積極推動形成預防網路犯罪檢校合力。校方高度重視,根據檢察建議內容,立即下發通知,要求各系部、任課教師、輔導員強化對學生(包括因休學、實習等原因暫時不在學校的學生)的監督管理,及時瞭解、掌握學生動態;結合案例情況,完善思想政治、法律常識公共課程內容,有針對性地開展警示教育;積極對接當地司法機關,深入開展“法治進校園”活動,通過張貼海報、開展講座、組織公開課等方式,推動法治教育走深走實。

4、典型意義

當前,手機卡是犯罪分子實施電信網路詐騙犯罪的重要工具。隨著網路實名制要求的落實,辦理銀行卡、註冊網路賬號等基本都需要繫結實名制手機卡。司法實踐中,犯罪分子為逃避打擊,往往非法收購他人手機卡來實施電信網路詐騙,繞過實名制監管要求,成為網路黑灰產業鏈條上的重要一環。對於明知他人利用資訊網路實施犯罪,仍然收購、販賣他人手機卡的“卡頭”“卡商”,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於僅出售自己手機卡的,一般不作為犯罪處理,但需要同步進行信用懲戒,強化教育管理。

在深入推進“斷卡”行動過程中,檢察機關要會同相關部門綜合運用好行政和刑事措施,加強行刑銜接,多管齊下,實現罰當其罪,發揮綜合效應。對於涉案情節較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檢察機關要督促相關行政執法部門依法及時給予懲戒。既讓違法者承擔應有的法律責任,受到警示教育;也向社會傳遞依法從嚴懲治涉“兩卡”違法犯罪、堅決遏制電信網路詐騙犯罪高發多發勢頭的立場,推動社會共治。

教育部門和大中專、高職院校,要加強對在校學生的關心、關懷、關愛。對於休學和因各種原因未在校學生,密切與家長、學生、實習單位的溝通,詳細瞭解休學原因、生活近況、工作實習情況等,共同加強對學生的日常教育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