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份遺囑如何判定其法律效力
導讀:多份遺囑判定其法律效力的方式是如果多份遺囑內容相牴觸,一般按照最後的遺囑為準。民法典訂立遺囑的方式主要包括公證遺囑、錄音遺囑、自書遺囑以及列印遺囑等。
一、
多份遺囑如何判定其法律效力
多份遺囑判定其法律效力的方式是:有多份遺囑時,遺囑內容相牴觸的,其效力是以最後的遺囑為準,如果是多份遺囑不相牴觸的部分,則仍然有效,相牴觸的部分,以最後的遺囑為準。同時,即使是經過一份是經過公證的遺囑,同樣以最後的遺囑為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遺囑的撤回、變更以及遺囑效力順位】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立遺囑後,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視為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
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
二、
民法典訂立遺囑的方式是什麼樣的
民法典訂立遺囑的方式如下:
1.公證遺囑。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辦理遺囑公證需要立遺囑人親自到其戶籍所在地的公證機關申請辦理,不能委託他人代理。
2.自書遺囑。自書遺囑必須由立遺囑人全文親筆書寫、簽名,註明製作的年、月、日。
3.代書遺囑。代書遺囑是指因遺囑人不能書寫而委託他人代為書寫的遺囑。
4.錄音遺囑。錄音遺囑是指遺囑人用錄音的形式製作的自己口述的遺囑。
5.口頭遺囑。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
6.列印遺囑。列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三、
立遺囑的程式
立遺囑的程式:
1.對本人身份的說明;
2.說明本人委託的遺囑執行人資訊;
3.說明財產狀況和保險資訊;
4.表明是本人真實的意思;
5.對遺囑法律效力的說明;
6.本人及相關人員簽名、註明日期。
引用法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