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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列印遺囑” | 其效力應如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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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什麼是“列印遺囑”,其效力應如何認定?

家住上海的蔡先生有過兩任妻子,其與前妻陳女士育有一女蔡甲,與現任妻子劉女士育有一女蔡乙。蔡先生曾於2018年6月立下遺囑,表示上海市寶山區某處房屋及上海市徐彙區某處房屋系其與劉女士的共同財產,蔡先生同意將其在上海市寶山區某處房屋中的個人份額及可能繼承的份額由蔡乙全部繼承;在上海市徐彙區某處房屋中的個人份額及可能繼承的份額由劉女士繼承50%,由蔡甲、蔡乙繼承50%;該遺囑由蔡先生事先列印,見證人未見證列印過程,未見證到被繼承人蔡先生表達、陳述的過程。但見證人將遺囑內容朗讀給被繼承人蔡先生聽並將聽取其意見的過程進行了錄音、錄影。後蔡甲對該份遺囑的效力提出質疑,並將蔡乙訴至法院,要求按法定繼承處理自己父親的遺產,那麼法院會如何認定該列印遺囑的效力呢?

【審判結果】

本案由上海市基層人民法院審理查明,蔡先生有過兩任妻子,其與前妻陳女士育有一女蔡甲,與現任妻子劉女士育有一女蔡乙。蔡先生曾於2018年6月立下遺囑,將其在上海市寶山區某處房屋中的個人份額及可能繼承的份額由蔡乙全部繼承;在上海市徐彙區某處房屋中的個人份額及可能繼承的份額由劉女士繼承50%,由蔡甲、蔡乙繼承50%;2019年8月,蔡先生立代書遺囑一份,表示上述房屋中的遺產由蔡乙一人繼承。但蔡先生此時已不能言語,錄音錄影顯示蔡先生系通過點頭、搖頭表達意思。法院另查明,上述兩套係爭房屋均登記在蔡先生一人名下,系蔡先生與劉女士的夫妻共同財產。審理中,蔡乙表示,其提交的“列印遺囑錄影”構成獨立的錄影遺囑,遺囑製作過程具有連續性、一致性,與列印遺囑內容一致,相互印證,遺囑系自己父親真實意思表示。

法院認為,本案核心爭議焦點在於,蔡先生所立列印遺囑及錄音錄影遺囑是否有效。遺囑繼承,是繼承人按照被繼承人生前所立合法有效的遺囑進行繼承的一種方式。其中“合法有效”是構成遺囑繼承的必要條件之一。法律明確遺囑應按照相應遺囑形式所規定的方式設立,其目的即為實質保障相應形式的遺囑能切實體現遺囑人的真實意思。首先,關於列印遺囑的效力。法律規定列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註明年、月、日。關於列印遺囑的見證,具有時空一致性的要求,見證人應參與遺囑的訂立過程,既應見證在相關裝置上書寫遺囑的過程,也應見證遺囑完成列印的過程。本案中該列印遺囑由被繼承人蔡先生事先列印,見證人既未見證遺囑人設立遺囑內容的過程,也未見證該遺囑的列印過程,鑑於係爭列印遺囑缺失見證過程要件事實,因此該列印遺囑應認定為無效。其次,關於蔡乙主張列印遺囑的錄音錄影部分屬錄音錄影遺囑的效力。法律規定以錄音錄影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影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錄音錄影遺囑記錄的是遺囑人口述的遺囑內容。鑑於本案中在該份錄音錄影中,被繼承人蔡先生並未完整表述遺囑內容,因此該錄音錄影遺囑也應當認定為無效。故法院最終判決確定被繼承人蔡先生的遺產按法定繼承處理。

【律師分析】

隨著科技的發展以及資訊科技的普及,個人電腦及電子產品廣泛進入普通人的日常生活。傳統的書寫方式已經被部分替代為列印,為順應時代變化,呼應社會需求,民法典在原繼承法第十七條五種遺囑形式的基礎上增加了列印遺囑。為實踐中的新遺囑形式提供了法律依據,使遺囑人訂立遺囑的方式更加多元便捷。《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列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註明年、月、日。”因此,列印遺囑有效成立必須同時符合以下三個法定要件,缺一不可:一是列印遺囑應當由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見證人須符合法定的資格、數量、在場見證等方面的要求;二是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三是註明年、月、日。本案中的列印遺囑不符合民法典規定的要件,所以不具有法律效力。因該列印遺囑不符合法律形式而無效,被繼承人蔡先生的遺產按法定繼承處理,法院判決於法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