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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產律師解析一起父親去世後母親處分雙方共同房屋 | 子女起訴無效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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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絡我們予以撤銷。)

北京房產律師解析一起父親去世後母親處分雙方共同房屋,子女起訴無效案例

原告訴稱

原告周某霞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確認吳某蘭周某峰2021年就北京市東城區S房屋簽訂的《贈與合同》中涉及周某賢遺產部分無效,並將該房屋產權恢復登記至吳某蘭名下;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吳某蘭周某賢系夫妻關係,原告為二人之女,周某坤為二人之子,周某峰周某坤之子。北京市東城區一號房屋是周某賢承租的公房。2001年經危改拆遷,安置了北京市東城區S房屋(以下簡稱涉案房屋)。涉案房屋購房款中有10萬元系原告出資。2001年周某賢去世。2003年左右,吳某蘭將涉案房屋所有權登記至吳某蘭名下。

2021年8月11日,吳某蘭周某峰在原告不知情的情況下籤訂《贈與合同》,將涉案房屋產權過戶至周某峰名下。原告認為涉案房屋為吳某蘭周某賢的夫妻共同財產。周某賢去世後未經析產繼承,涉案房屋產權屬於周某賢的部分應為繼承人共同共有。吳某蘭未經原告同意將涉案房屋贈與周某峰的行為構成無權處分。且周某峰在明知涉案房屋系祖父母共同財產,尚未繼承的情況下,依舊接受贈與,二人屬於惡意串通,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故訴至法院,請求判如所請。

 

被告辯稱

被告吳某蘭周某峰辯稱:1、原告提起本案訴訟存在程式問題,原告主張確認合同無效的前提是原告為涉案房屋的共有權人,但本案無法確認原告繼承涉案房屋或確認原告是涉案房屋的共有權人,故原告訴訟請求缺乏權利基礎。2、購房合同由吳某蘭籤的,並非周某賢簽署,房款亦不是原告支付,取得涉案房屋產權證時周某賢已去世,涉案房屋是吳某蘭的個人財產。

3、原告曾以所有權確認糾紛起訴二被告,其所持理由亦為支付了購房款,且與周某賢存在約定,原告在本案中仍然是主張合同權利,構成重複起訴。4、原告無論主張合同無效還是繼承均已超過訴訟時效,關於繼承是否計算訴訟時效關鍵是是否發生繼承的權利被侵害的情況,周某賢2001年去世;如果原告認為其是共有權人,那麼在2004年房屋登記至吳某蘭名下就應開始計算訴訟時效。

綜上,不同意原告全部訴請。

 

法院查明

周某賢吳某蘭系夫妻關係,原告為二人之女,周某坤為二人之子,周某峰周某坤之子。2001年11月15日周某賢去世,2021年12月30日周某坤去世。2001年7月22日,北京市東城區某單位(出賣人)與吳某蘭(買受人)簽訂《安置住房預售合同》,載明出賣人對買受人居住的地區進行危舊房改造。買受人原住公房內有正式住房2間,安置人口2人。買受人自願購買就地安置住房S住房,買受人應向出賣人支付回購安置住房價款236661元,該合同未載明具體付款時間。

同時,涉案合同所附《安置住房房價計算表》,載明承租人系周某賢,購房人為吳某蘭,夫婦工齡73。房價計算包括三個部分:1、安置房建築面積未超過原住房建築面積部分:(房改成本價-標準價高限×年工齡折扣率×夫婦工齡之和)×(1+調節因素之和)×原住房建築面積,該部分房價為12644.9元,屬安置房屋建築面積超過原建築面積,但未超過人均15平方米的部分以內部分:房改成本價×(15平方米每人×安置人口-原住房建築面積)×(1+調節因素之和),該部門房價13266.4元,2、屬安置房屋建築面積超過人均15平方米的部分房價210750元,以上合計236661元。

2001年7月22日,北京市東城區某單位周某賢簽署購房折抵清單,載明承租人或產權人為周某賢,折抵專案包括提前搬家獎勵費等共計6035元。2001年7月28日,北京市東城區某單位周某賢開具了支付50%購房款118331元的收據。2003年5月18日,北京市東城區某單位吳某蘭出具了支付購房款117330元的收據。

2004年吳某蘭取得涉案房屋不動產權證書。2021年8月11日,吳某蘭周某峰簽署《贈與合同》,載明吳某蘭自願將涉案房屋100%份額贈與周某峰所有。2021年8月11日,周某峰取得涉案房屋產權證書。

另查,2022年1月,本院審理周某霞吳某蘭周某峰所有權確認糾紛一案,周某霞以其與周某賢吳某蘭周某坤之間存在協議,按照各自購房款出資額確定涉案房屋產權份額為由,要求確認其對涉案房屋享有50%的產權份額;該案審理中,原、被告均認可《回購交東地區就地安置住房預售合同》所載明的安置人口2人系吳某蘭周某賢。亦均認可周某賢周某坤去世後未進行析產繼承。本院經審理作出判決,駁回了周某霞的全部訴訟請求,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裁判結果

一、確認被告吳某蘭周某峰就北京市東城區S房屋簽訂的《贈與合同》中涉及周某賢遺產部分無效;

二、被告吳某蘭周某峰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將北京市東城區S房屋二分之一產權恢復登記至吳某蘭名下,另二分之一產權仍登記在周某峰名下;

 

房產律師靳雙權點評

本案爭議焦點為:一、吳某蘭周某峰2021年8月11日簽訂的《贈與合同》是否構成無權處分,並由此導致合同無效;二、吳某蘭周某峰2021年8月11日簽訂的《贈與合同》是否存在惡意串通,並由此導致合同無效。

關於爭議焦點一,涉案房屋系拆遷安置而來,拆遷安置發生在周某賢吳某蘭的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被拆遷房屋為周某賢承租公房,雖然購房合同由吳某蘭簽署,但計算房價款時使用了周某賢吳某蘭夫婦的工齡優惠,部分購房款在周某賢生前支付,周某賢2001年去世後,並未進行析產繼承,2003年支付了剩餘購房款,應視為涉案房屋的購房款由周某賢吳某蘭夫婦的夫妻共同財產支付。因此,雖然涉案房屋登記在吳某蘭名下,但該房屋系基於周某賢承租公房拆遷利益的轉化,應為周某賢吳某蘭的夫妻共同財產。

二被告以涉案房屋系吳某蘭簽訂購房合同並登記在吳某蘭名下為由,認為涉案房屋系吳某蘭單獨所有無法律依據。周某賢去世後,包括本案原、被告在內的繼承人未對應屬於周某賢的份額進行繼承,涉案房屋中屬於周某賢的份額應屬於待繼承狀態。吳某蘭未經其他繼承人同意,將涉案房屋贈與周某峰,構成部分無權處分。但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處分人在締約時對標的物是否享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並不影響作為原因行為的合同的效力。因此,二被告簽訂的《贈與合同》不因吳某蘭對標的物不擁有完全處分權而無效。

關於爭議焦點二,二被告是否存在惡意串通損害原告合法權益的情形。涉案房屋雖登記在吳某蘭名下,但吳某蘭應當知道該房屋系其與周某賢的夫妻共同財產,周某峰作為吳某蘭的共同家庭成員,亦應當知道涉案房屋屬於吳某蘭周某賢的夫妻共同財產。在周某賢去世後,未進行遺產繼承的情況下,涉案房屋屬按份共有,即在世一方享有二分之一產權份額,另二分之一份額屬於周某賢全體繼承人共同共有。

二被告簽訂贈與合同將涉案房屋贈與周某峰,並辦理了過戶手續,由周某峰無償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權,上述行為侵害了作為繼承人的原告的合法權益,故二被告簽署的贈與合同中涉及周某賢遺產部分,應屬無效。

無效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行為人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但鑑於涉案合同僅系部分無效,原告主張將涉案房屋全部產權恢復登記至吳某蘭名下,缺乏依據,對於全體繼承人共同共有部分產權應當恢復登記至吳某蘭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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