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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分割律師——債務人繼承房屋後不與其他共有人分割 | 債權人能否代為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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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分割律師——債務人繼承房屋後不與其他共有人分割,債權人能否代為分割

原告訴稱

原告陳某傑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依法分割四被告共同共有的北京市西城區×號房屋,四被告每人25%的產權份額;2.本案訴訟費用由四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2012年6月15日至2014年3月6日,楊某文向原告陳某傑借款59萬元,陳某傑向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起訴,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判決:被告楊某文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向原告陳某傑償還借款本金59萬元並支付利息,該案經上訴予以維持原判。原告陳某傑向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執行機關查明,北京市西城區×號房屋(以下簡稱訴爭房屋)系楊某文楊某鵬楊某坤楊某賢四人共同共有。

經瞭解,楊某峰陳某玲系夫妻關係,兩人生育四個子女,分別為被告楊某鵬楊某坤楊某賢楊某文楊某峰陳某玲兩人逝世均,訴爭房屋系楊某鵬楊某坤楊某賢楊某文繼承父母之遺產,四人繼承了訴爭房屋後為共同共有關係。楊某文怠於進行共有物分割,為維護原告陳某傑的合法權益,陳某傑作為楊某文的債權人,提起析產訴訟,特訴請貴院,請求依法裁決。

 

被告辯稱

被告楊某鵬辯稱,對原告訴訟請求我沒什麼意見,請法院依法裁判。

被告楊某坤辯稱,我不同意分割房屋,因為我沒其他地方居住。

楊某賢辯稱,我不同意分割房屋,我無業,無能力另購房屋,沒有其他地方居住。

被告楊某文辯稱,我和原告之間不是借貸關係,而是原告從我處購買產品,產品原告已經吃了。由於我們是親戚關係,當時應原告要求我給她寫了借條,現在原告反悔說沒有吃過產品,不符合事實。由於前期債權問題沒有解決,所以現不同意原告訴訟請求。

 

法院查明

楊某鵬楊某文楊某坤楊某賢為兄弟姐妹關係。北京市西城區×號房屋系楊某鵬楊某文楊某坤楊某賢共同共有,產權登記時間為2017年。楊某鵬楊某文楊某坤楊某賢確認,其四人之母陳某玲1998年死亡,之父楊某峰2007年死亡,涉案房屋系其父母遺產,父母無遺囑和遺贈,經繼承公證房屋由其四人繼承;其四人就涉案房屋分割無約定,亦無不能分割之約定;目前房屋由楊某坤家庭與楊某賢使用。

2019年陳某傑於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起訴楊某文民間借貸糾紛案,要求:1.楊某文返還借款本金59萬元及逾期利息;2.本案訴訟費、律師費由楊某文承擔。2020年12月17日,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一、被告楊某文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向原告陳某傑償還借款本金59萬元並支付利息;二、駁回原告陳某傑的其他訴訟請求。

楊某文不服提出上訴,2021年6月10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2021年8月24日,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作出執行裁定書,記載如下:“陳某傑楊某文民間借貸糾紛一案,該案民事判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權利人陳某傑依法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之規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執行人楊某文名下所有的坐落於北京市西城區×號的房產,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送達後即發生法律效力。”訴爭房屋目前已依據該執行裁定書予以查封。

 

裁判結果

北京市西城區×號房屋由楊某鵬楊某坤楊某賢楊某文四人按份共有,每人各佔四分之一份額。

 

房產律師靳雙權點評

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十四條規定,對被執行人與其他人共有的財產,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並及時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協議分割共有財產,並經債權人認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有效。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及於協議分割後被執行人享有份額內的財產;對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額內的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予以解除。共有人提起析產訴訟或者申請執行人代位提起析產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訴訟期間中止對該財產的執行。

之前民事判決確認,陳某傑楊某文之間存在債權債務關係,被告楊某文應在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向原告陳某傑償還借款本金59萬元並支付利息。陳某傑依據上述生效判決申請執行,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作出執行裁定書,查封了楊某文楊某鵬楊某坤楊某賢共有的訴爭房屋,鑑於訴爭房屋仍為共同共有狀態,為明確楊某文之產權份額,陳某傑作為楊某文的債權人代位提起析產訴訟,符合法律規定。本案中楊某文以債權問題尚未解決為由進行抗辯無事實及法律依據,如其對已生效判決結果存在異議,應通過合法途徑予以解決。

就具體分割份額一節,鑑於楊某文與其他共有人之間並無不能分割房屋之約定,亦無具體分割的約定,審理中各共有產權人均確認房屋系繼承父母遺產所得,現亦無證據顯示在相應份額方面各方應存差異,故對涉案房屋應由四人平均分割,各佔四分之一份額。原告陳某傑的訴訟請求,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予以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