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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承諾給前妻生活費 | 起訴到法院會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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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是擬解除婚姻關係(離婚)雙方當事人就離婚、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而達成的協議或者意見。鑑於婚姻關係的特殊性,離婚協議中多具有人身、財產屬性,根據我國《合同法》規定,與身份相關的協議不適用《合同法》調整,但如是這般“丈夫在與前妻的離婚協議中承諾每月支付其生活費2000元,現在前妻起訴到法院要求丈夫支付生活費,能得到支援嗎?”。

丈夫承諾給前妻生活費,起訴到法院會贏嗎

尚有一絲餘溫的“離婚協議”

2012年3月,結婚3年的楊某(男)與尤某(女),因楊某婚內不忠導致二人感情破裂選擇結束婚姻。二人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沒有什麼積蓄,也沒有什麼共同財產,都是掙一分用一分。尤某沒有固定工作,也沒有特殊技能,楊某有固定工作,每月有5000多元收入,考慮到尤某的情況,楊某與尤某在離婚協議中約定,楊某每月支付尤某生活費1500元直到尤某開始下一段婚姻之日止,因為心懷愧疚,楊某每月都按照離婚協議約定及時向尤某支付生活費。

“生活費”的吵與鬧

2013年1月,楊某與張某相識,並於2013年9月登記結婚,次年9月張某為楊某誕下一子,一家人生活過得相當美滿。某日,張某在翻玩丈夫手機時發現其與前妻尤某有規律的經濟往來,並且註明是給予尤某的生活費。張某認為楊某與尤某舊情猶在,仍然保持不正當男女關係,因此時常與楊某因為此事發生爭吵,在張某的再三追問及親屬的勸說下,楊某道出了實情,並承諾不會再向尤某支付生活費,生活終於歸於平靜。

2015年10月,楊某一家收到了法院傳票,因楊某未支付尤某2013年12月至2015年10月生活費,尤某將楊某起訴至法院,要求依約支付前述期間內的生活費,共計34500元,楊某答辯拒絕支付。

是贈與,所以可不給

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為,楊某、尤離婚後,雙方已解除夫妻關係,不再具有互相扶養的法定義務。楊某在離婚協議中承諾每月支付尤某生活費1500元,直到下一段婚姻開始的約定,具有贈與性質,符合贈與合同特徵,《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之規定,現楊某明確表示不再給付尤某生活費,應系撤銷贈與行為,故尤某要求楊某支付生活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援,尤某不服,提出上訴。

是整體,要給予

二審法院審理後認為,離婚時男女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是為解除雙方婚姻關係的目的而設定,是夫妻雙方對子女撫養、共同財產分割以及債權債務等問題達成共識的意思表示,是一個有機聯絡的整體,不能任意分割,也不能簡單套用合同法中關於贈與合同的規定任意撤銷,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楊某支付尤某2013年12月至2015年10月的生活費34500元。

本案中,離婚協議中的關於男方每月給付女方生活費1500元的約定與身份關係有著緊密聯絡,又帶有財產關係的性質,與雙方解除婚姻關係、子女撫養等條款構成離婚協議的整體,不同於一般性的單純贈與。因此,婚姻關係中有關身份關係的協議不應簡單套用合同法中關於贈與合同的規定。

雖然離婚協議書所載的生活費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條款,但楊某作為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對其在協議書上簽名的法律後果應充分預見,在其未能提交任何證據證明該協議書具備無效或受脅迫的或存在顯失公平的情形,其應當依約支付尤某生活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