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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拆遷律師——拆遷安置房尚未取得產權證可以進行繼承分割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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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拆遷律師——拆遷安置房尚未取得產權證可以進行繼承分割嗎

原告訴稱

章某芬、王某峽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分割位於北京市通州區A號的遺產房屋(以下簡稱A號房屋,其中1/2是章某芬所有,另1/2作為王某海的遺產,章某芬、王某峽及王某各繼承A號房屋的1/6份額),並要求按照市場價格補償王某1/6份額折價款或王某補償章某芬、王某峽共5/6份額的折價款;2.訴訟費由王某承擔。

事實與理由:被繼承人王某海於2021年3月10日,因心源性猝死,病逝於A號家中。被繼承人生前遺留有A號房產,系依據2016年9月15日與B公司簽訂的《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補償協議》,與其妻章某芬作為被安置人合法共同共有的拆遷補償房屋。

根據2018年C公司所發的《入住通知書》,房屋正式門牌號為“北京市通州區A號”,實測面積112.65平方米。王某海、章某芬在通知入住後,遷入該房屋居住。因拆遷政策,遺產所涉及房屋至今還沒有取得房產證。因王某不同意分割遺產,導致章某芬、王某峽無法依法繼承遺產,故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分割遺產。

 

被告辯稱

王某辯稱:王某不同意此時對A號房屋進行繼承分割,請求法院駁回章某芬、王某峽全部訴訟請求。

一、A號房屋為2016年王某貴(王某樹已故)與B公司簽訂的《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補償協議》後拆遷安置所得,該協議書明確了拆遷範圍內有六人,即被拆遷安置人有六人,安置房產共計三套。三套房產目前均未進行分家析產及確定所有權,屬於被拆遷安置人共同共有狀態,無法進行繼承分割,若要進行繼承,首先應析出被繼承人王某海及章某芬的份額後,再對A號房屋進行繼承分割;

二、目前A號房屋尚未取得不動產權證書,不能確定房屋所有權,A號房屋在法律意義不屬於完整物權,無法分割,王某也不同意此時繼承分割。根據相關法律規定,A號房屋目前未取得房屋產權證書,不能確定房屋是否為被繼承人王某海及章某芬的個人合法財產,目前不屬於自然人遺留的“合法”財產,應確定A號房屋所有權後再行繼承分割;

三、A號房屋未明確所有權,取得房屋產權證書,無法進行價值評估,不宜進行繼承分割。且該房產現由母親章某芬居住使用,如果目前完成繼承分割,歸某個人所有,會對章某芬老人的晚年生活造成極大不便,可能會產生個人得到房屋後,對老人不贍養、不照顧等情況,讓老人老無所依。

 

法院查明

被繼承人王某海與章某芬系夫妻關係,二人育有一子一女,兒子王某峽、女兒王某。王某海於2021年3月10日去世。

2016年11月8日,B公司(甲方)與王某樹(乙方,被拆遷人,已故)、王某貴(乙方,其他簽約人)簽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補償協議》《安置及臨時週轉協議》約定,對F宅基地上所有房屋及附屬物進行拆遷,被安置人分別是王某琨、王某貴、孫某秀、王某海、章某芬、周某雯。貨幣補償款共計1964413元,安置房屋3套購房款總計花費1476000元,甲方支付差價補償款為488413元。

另查,案外人王某琨、王某貴、孫某秀、周某雯到庭表示,王某貴、王某海、王某琨系兄弟關係,孫某秀系王某貴之妻,周某雯系王某琨之妻,章某芬系王某海之妻,父親王某樹系被拆遷人,共三套安置房,兄弟三家每家一套,其中A號房屋歸章某芬、王某海所有,D房屋歸王某貴、孫某秀所有,E房屋歸王某琨、周某雯所有,各方無爭議。

章某芬、王某峽表示,A號房屋目前由章某芬居住,該房屋房本還沒有下發,王某表示目前房屋無法上市交易,不同意協商折價、不同意雙方競價。

 

裁判結果

坐落於北京市通州區A號房屋的2/3份額的權益歸原告章某芬所有,1/6份額的權益歸原告王某峽繼承所有、1/6份額的權益歸被告王某繼承所有;駁回原告章某芬、原告王某峽其他訴訟請求。

 

房產律師靳雙權點評

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根據查明的事實,被繼承人王某海生前未留有遺囑,故在其去世後,其遺產應以法定繼承方式予以分割。鑑於王某海與章某芬系夫妻關係,故在對王某海的遺產依法分割前,應先將二人夫妻共同財產的1/2份額作為章某芬的個人財產析出,另外1/2份額應為王某海的遺產,由繼承人繼承,即由章某芬、王某峽、王某三人依法繼承。

章某芬、王某峽和王某不同意協商折價或競價,鑑於該房屋系拆遷安置房屋,目前無法上市交易,不宜折價後歸某一方所有。A號房屋尚未取得不動產產權證書,不宜直接確認各方取得A號房屋的所有權,僅確定房屋的相關權益歸各方享有。因此本案中僅對各方繼承的份額予以確認,A號房屋的2/3份額權益歸章某芬所有,1/6份額權益歸王某峽繼承所有、1/6份額權益歸王某繼承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