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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遞如果已經簽收了 | 但發現少發貨了怎麼辦

律師隨筆 閱讀(2.26W)

每一次電商大促之後,都會迎來一波收發快遞的高峰。快遞在給人們帶來一定便利的同

快遞如果已經簽收了,但發現少發貨了怎麼辦

時,也會產生一些問題,比如:快遞收到了,但是包裹裡的東西卻少了,應該找誰賠償?

基本案情

小楊(化名)通過手機掃碼下單將一包茶葉和一塊瑪莎拉蒂手錶通過某快遞公司寄到廣

州,並支付快遞費13元、保價2000元保價費10元。後快遞員上門核驗取件碼取件,但

當時並沒有包裝好貨物快遞員就離開了。次日,快遞到達廣州,收件人見快遞包裝完好,所

以並未當場查驗貨物就簽收了。快遞簽收後正好是中秋、國慶假期,收件人因為外出旅遊,

也沒有檢視快遞。一直到假期結束,收件人返回廣州後,拆開快遞發現包裹裡只有茶葉,並

沒有手錶。

小楊得知後聯絡快遞公司詢問,快遞公司回覆小楊因為沒有當場拆開驗收,現在時間過

去太久,不予賠償。小楊因多次溝通、投訴尋求解決都沒有得到滿意答覆,於是向南海法院

起訴快遞公司。

庭審中,快遞公司提出,小楊在下單時閱讀並同意了《電子運單協議條款》,該條款符

合法律規定對雙方具有法律效力,該案涉快件在運輸過程中產生義務糾紛應按電子運單契約

條款執行。快件收方簽收後一個多月才反饋少件,快件已超出快遞公司監控範圍,無法判斷

為快遞公司的責任。

裁判結果

南海法院審理後認為,雖小楊提出少件的時間距快件簽收時間間隔較久,但因遇上中秋、

國慶假期,收件人未及時拆包亦屬合理。雙方簽訂的《電子運單契約條款》也並未明確約定

收件人需簽收當場驗收貨物以及寄件人提出賠償的時間;而且快遞員收件時沒有當場打包快

遞,快遞公司也無法提供將手錶打包的證明,所以可以認定案涉手錶是由於快遞公司的原因

導致丟失的,快遞公司應承擔相應責任。

根據《電子運單契約條款》的約定,小楊應提供託寄物的真實有效價值證明,未能證明

的,快遞公司按照未保價快件進行賠償。由於小楊未能證明手錶的實際價值,結合《電子運

單契約條款》中關於未保價快件視為託寄物價值不超過1000元的約定,南海法院依法判決

快遞公司賠償小楊1000元。

法官說法

消費者選擇快遞公司郵寄貨物,實際上就是與快遞公司簽訂了貨運服務合同

根據雙方所簽訂的合同,快遞公司有義務將所郵寄的貨物安全送達目的地。在填

寫快遞單時,消費者就已經預設與快遞公司簽訂了相關快遞服務協議,其中包含

了保價條款,約定了保價賠償數額以及未保價賠償數額。

因此提醒消費者在郵寄快遞時,應仔細閱讀快遞公司條款,在填寫快遞單據

時更應該謹慎。郵寄貴重物品、易損壞物品時,仔細閱讀保價條款,避免因未保

價而造成損失。在收件時,要及時拆箱驗收,檢查物品是否存在缺失、損壞等問

題。此外,應保留好下單時的運單號、以及相關條款的內容,以免遇到糾紛時因

證據不足而無法索賠。

相關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八百三十三條

貨物的毀損、滅失的賠償額,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

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按照交付或者應當交付時貨物到達

地的市場價格計算。

宣告:本文來源“佛山市南海區人民法院”微信公眾號,在此致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