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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刑辯律師關於諒解工作的一點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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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某盜竊案件有感

一位刑辯律師關於諒解工作的一點思考

近期經辦的一件盜竊案件,經過“艱苦卓絕”的談判,最終取得了三個被害人的諒解,為當事人減少了刑期。經過多件涉及諒解的案件,作為主辦律師,回頭細細品味,感受到刑事案件中的諒解真的是場勞心勞力,但時而成果顯著的工作。在此記錄下自己關於諒解的些許粗淺看法。

一、為何要做諒解

    情理上,行為人給被害人造成了傷害,出於道德規範,行為人及其家屬為了彌補過錯,給被害人賠禮、道歉。法理上,諒解代表著與案件相關的社會矛盾真正意義上的化解或降低。因此諒解是檢、法考慮被告人涉案情節以及量刑的酌情從輕情節之一,也是重要酌情從輕情節之一。

二、何時開展諒解、具體如何做

時間上,諒解在法院下判之前取得都算數。方法上,目前我認為,整體回答這個問題是一門玄學,但對個案而言,有跡可循。為何是一門玄學,一是諒解基礎是被害人與被告人雙方的溝通,有時但就被告人是否能夠與被害人取得聯絡、何時能夠與被害人取得聯絡,就是一門學問、一項工程。二是基於涉案罪名、涉案情節、當事人實際情況以及被害人實際情況,取得諒解的成功率不同。在此基礎上,開展諒解工作具有許多不確定性,律師需要根據既往經驗不斷的琢磨,來為當事人爭取諒解的情節。而對於個案而言,經過案件分析,並結合辦案經驗,可以淺淺摸到諒解的脈絡。

以合同詐騙罪舉例。此類罪名,存在一個被害人或多個被害人的情況,存在涉案數額相對多或數額相對少的情況。從經辦經驗來看,人多的未必不能談,錢多的未必不用考慮諒解。如果錢多,看多到什麼程度,是否已經達到合同詐騙罪中的入罪標準。由於合同詐騙存在介於刑、民之間的問題,諒解有時能夠直接影響當事人的羈押與否。若是介於數額較大和數額巨大之間,諒解會對當事人的量刑有多大影響,是否也會影響當事人的羈押,等等問題均是刑事案件發展過程中諒解可能對當事人產生直接影響。當然,從情理上,無論有無影響,都應當積極促成諒解。同樣從情理上看,影響的大小實際關聯著行為人及家屬一方想要促成諒解的積極程度,我認為這也是為何量刑會將諒解作為酌情從輕處罰情節的理由之一。

回到讓我產生思考的近期盜竊罪的諒解工作。案件涉及三名被害人、三臺電腦。案發後,當事人家屬便積極溝通諒解事宜,但開展十分不順利。電腦本身價值不高,而在資訊化時代,它會承載過多個人材料,被害人往往在意的不是丟的電腦本身,而是電腦中的諸多檔案。在此情況下,每一次與各被害人的溝通,都經歷著一方面為當事人解釋、致歉,另一方面感受著被盜者丟失電腦後的麻煩和辛酸,因為這些麻煩通常不是能夠及時解決的,有些隨著時間的流逝反而讓被害人覺得更加糟糕,因此諒解工作舉步維艱。期間作為負責溝通的辯護人,我經歷了為當事人悔恨、歉意,也經歷了為被害人惋惜、痛恨的心理過程,最終回到諒解的本意。諒解有妥協,更應是共贏。遭受損失的一方取得賠償,行為人一方為此付出相應代價。站在雙方的立場上考慮過再回到律師自己的位置後,更有利於促成諒解,彌補/減少一方損失。尤其在檢察院針對本案被告人給出明確量刑建議後,為了解決社會矛盾,本案的諒解有無直接影響了當事人近一半的刑期,更突顯諒解對本案的重要性。但由於諒解談判過程過於破折,家屬幾近放棄。我至今仍在慶幸能夠在此情況下保持理性,與當事人、家屬、各被害人多方堅持溝通,最終在團隊集思廣益的幫助下,於庭前取得全部被害人的同意,為當事人爭取到諒解的刑期。

說到這裡,想起前不久辦理的一個不批捕案件。律師在審查批捕時期,即瞭解到案件事實複雜。但當時經過多次會見、不斷梳理案情後分析案件走向,認為存在刑、民交叉可能,結合當事人的諒解情節,與承辦檢察官不斷溝通,最終爭取到了免於批捕的結果。

前述舉例的兩個案子,一個偵查期間取得諒解,一個審判時期取得諒解。不同案件,不同時期,同樣的諒解輔助,同樣的緊張波折,不禁讓我感慨諒解情節的“神奇”和諒解工作的“奧妙”。

文章編輯:宋依蒙

來源:遼寧行仁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