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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間用時9天調解一起借貸糾紛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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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間用時9天調解一起借貸糾紛案件

疫情期間用時9天調解一起借貸糾紛案件

案情經過:

2020年3月2日委託人姚某找到我,表達王某拖欠他18萬元,一年來多次不間斷的討要,都沒有結果,為此對姚某家庭造成很大影響,遂決定委託律師實現債權。當日達成委託代理,我於當日晚完成民事起訴狀併網上立案,因姚某與王某系同學關係,且現在受疫情影響,我想通過自己的努力友好協商此事,讓委託人實現債權的同時也不至於讓雙方的關係進一步惡化。次日與王某開始溝通協商,對其曉之以理,明治以法,告之以害,終於多次溝通後,雙方於2020年3月11日在正楊律所達成和解協議,王某當場用支付寶向姚某清償欠款18萬元。姚某收到追討已久的欠款臉上露出笑容,王某也表示以後依然是朋友。

律師的使命就是,受人之託忠人之事,用認真嚴謹的態度,投入到高效快捷的工作中,最後幫助委託人實現訴求,定分止爭,為整個社會的和諧貢獻自己的一份力量。

《合同法》

第一百九十六 條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一百九十七條借款合同採用書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內容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第一百九十八 條訂立借款合同,貸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擔保。擔保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規定。

第一百九十九 條訂立借款合同,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與借款有關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情況。

第二百條 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並計算利息。

第二百零一條貸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收取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支付利息。

第二百零二條 貸款人按照約定可以檢查、監督借款的使用情況。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向貸款人定期提供有關財務會計報表等資料。

第二百零三條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百零五條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對支付利息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借款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併支付;借款期間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餘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併支付。

第二百零六條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第二百零七條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二百零八條 借款人提前償還借款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應當按照實際借款的期間計算利息。

第二百零九條 借款人可以在還款期限屆滿之前向貸款人申請展期。貸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第二百一十條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

第二百一十一條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