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顧
都經歷過一段婚姻的大民和阿惠經人介紹認識並相愛,考慮到給無依靠又要獨自撫養幼女的阿惠一個保障,兩人協商確定將原在大民名下的某房產贈與阿惠所有。2020年1月,大民和阿惠登記結婚,領證當日,雙方簽訂合約,並載明“某某房屋是大民婚前財產,現經雙方協商一致,約定上述房屋的產權歸阿惠單獨所有”,並在不動產登記中心辦理了該套房產的不動產轉讓手續。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查明,雙方擬定的合約就涉案房產的轉讓、房產迴轉的條件以及以後房產的歸屬作了明確約定,從中表明大民將涉案房產轉讓給阿惠,是以雙方結婚及婚後感情生活的長久穩固為真正目的。換言之,涉案房產成為維持雙方婚姻關係的擔保。故從這一層面來看,涉案房產具有彩禮的性質。
法官說法
彩禮是按照一般的風俗習慣,由婚約一方以將來結婚為目的而向對方贈送的財物。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的相關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即在判斷彩禮是否返還、返還數額上,要充分考量男女雙方是否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共同生活時間的長短等多種因素,對案情進行綜合的整體把握予以判定。本案中,大民和阿惠結婚登記不久便開始分居生活,於阿惠而言,意味著以短暫的婚姻取得市值達百萬元的財產;於大民而言,將在短暫的時間內損失百萬元的財產,該贈與行為足以導致其生活面臨困境。上述此消彼長之狀態,顯然有失公平,因此法院判決要求阿惠返還涉案房產,但給予經濟困難的阿惠一定的經濟補償更為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