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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刑事律師史曉東 | 浙江省關於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的量刑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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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法中的規定

杭州刑事律師史曉東:浙江省關於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的量刑標準

《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條【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明知他人利用資訊網路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網際網路接入、伺服器託管、網路儲存、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援,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利用資訊網路、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一條 為他人實施犯罪提供技術支援或者幫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行為人明知他人利用資訊網路實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證據的除外

() 經監管部門告知後仍然實施有關行為的;

() 接到舉報後不履行法定管理職責的;

() 交易價格或者方式明顯異常的;

() 提供專門用於違法犯罪的程式、工具或者其他技術支援、幫助的;

() 頻繁採用隱蔽上網、加密通訊、銷燬資料等措施或者使用虛假身份,逃避監管或者規避調查的;

() 為他人逃避監管或者規避調查提供技術支援、幫助的;

() 其他足以認定行為人明知的情形。

 

  第十二條 明知他人利用資訊網路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幫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 為三個以上物件提供幫助的;

() 支付結算金額二十萬元以上的;

() 以投放廣告等方式提供資金五萬元以上的;

() 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

() 二年內曾因非法利用資訊網路、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危害計算機資訊系統安全受過行政處罰,又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的;

() 被幫助物件實施的犯罪造成嚴重後果的;

() 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確因客觀條件限制無法查證被幫助物件是否達到犯罪的程度,但相關數額總計達到前款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標準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應當以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被幫助物件實施的犯罪行為可以確認,但尚未到案、尚未依法裁判或者因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等原因依法未予追究刑事責任的,不影響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的認定。

 

  第十四條 單位實施本解釋規定的犯罪的,依照本解釋規定的相應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定罪處罰,並對單位判處罰金。

 

  第十五條 綜合考慮社會危害程度、認罪悔罪態度等情節,認為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