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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量刑是什麼樣的?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4.63K)
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量刑是什麼樣的?

一、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量刑是什麼樣的

自然人構成該罪,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單位構成該罪,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上述刑罰。

《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資訊網路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網際網路接入、伺服器託管、網路儲存、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援,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有關國家網路安全的管理制度。

(二)客觀要件

本罪客觀方面表現在明知他人利用資訊網路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網際網路接入、伺服器託管、網路儲存、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援,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行為。

(三)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年滿十六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單位也可構成本罪。

(四)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由故意構成,過失不構成本罪。

三、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情節嚴重的情形有哪些

(一)為三個以上物件提供幫助的;

(二)支付結算金額二十萬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廣告等方式提供資金五萬元以上的;

(四)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

(五)二年內曾因非法利用資訊網路、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危害計算機資訊系統安全受過行政處罰,又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的;

(六)被幫助物件實施的犯罪造成嚴重後果的;

(七)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確因客觀條件限制無法查證被幫助物件是否達到犯罪的程度,但相關數額總計達到前款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標準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應當以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幫助資訊網路犯罪的行為是違反了國家對網路安全管理的規定,只要造成情節嚴重的就可以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此罪的主觀要件必須是屬於故意的行為,如果是屬於過失一般就不會構成本罪,所以,對於案件的處理都是有法律依據的,不同的犯罪情形所存在的處罰就會不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