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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安全駕駛的刑法知識 | 你必須要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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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2月2日是第十個122“全國交通安全日”

安全出行是大家常掛在嘴邊的話題

但因危險駕駛而造成的交通事故

卻依然時有發生

導致釀成“親人兩行淚”的慘劇


為了讓大家瞭解

安全駕駛的重要性

湖南法網小編特意整理出來一篇

關於安全駕駛的刑法知識錦囊


漲知識的內容

朋友們一定要收藏哦


關於安全駕駛的刑法知識,你必須要知道!






一、交通肇事罪


構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刑罰:1、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以案說法:《刑事審判參考》第1297號指導案例:胡某交通肇事案。
案情簡介2017年5月,胡某在步行途中,未按交通訊號燈指示而穿越馬路,並在穿越馬路時使用手機,穿越馬路過程中與機動車道內正常行駛的由繆某駕駛的普通二輪摩托車發生碰撞,致乘坐摩托車的被害人張某受傷,後經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經公安交警部門現場勘查和調查取證認定,胡某通過有交通訊號燈的人行道,未按交通訊號燈指示通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條規定,是導致此事故的主要過錯方;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胡某承擔此事故的主要責任。法院認為,被告人胡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


一審判決被告人胡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
案件辨析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從事交通運輸人員或者非交通運輸人員,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責任的基礎上,對於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該解釋進一步明確了交通肇事罪的主體包括非交通運輸人員,即包括行人及非機動車的駕駛人。因此,大眾根深蒂固認為的“弱勢群體”——行人,早已成為交通肇事罪的主體。















二、危險駕駛罪


構成:1、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行為;2、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行為;3、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行為;4、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為。


刑罰:1、構成本罪的,處拘役,並處罰金;2、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以案說法:《刑事審判參考》第1404號指導案例:程某某危險駕駛案
案情簡介2019年5月15日22時15分許,被告人程某某飲酒後駕駛一輛小型普通轎車行駛至北京市海淀區中關村某交叉口發生交通事故,經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海淀交通支隊中關村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程某某負全部責任。當日23時33分,醫務人員抽取程某某靜脈血並留存,經鑑定該血液中酒精含量為214.8mg/100ml,已達到國家人體血液酒精含量標準中規定的醉酒標準(飲酒駕駛:20mg/100ml ≤ 酒精含量<80mg/100ml;醉酒駕駛: 酒精含量≥80mg/100ml
被告人程某某在現場等待並主動投案,後被傳喚至公安機關,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程某某已賠償事故相對方經濟損失人民幣25000元,並獲得諒解。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程某某犯危險駕駛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鑑於程某某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加之已經賠償事故相對方損失,獲得對方諒解,依法對其從輕處罰。判決如下:被告人程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案件辨析本案中,被告人醉駕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犯罪情節輕微,符合速裁程式適用條件,從公安立案到一審審結,用時共計2天,實現了48小時全流程速裁程式。速裁程式全流程提速,不減當事人訴訟權利。公安機關安排法律援助律師為被告人提供法律幫助,被告人自願認罪認罰並同意適用速裁程式,公安機關按速裁案件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在審查起訴階段,被告人自願認罪認罰並簽署具結書,同意適用速裁程式。公訴機關依法提起公訴,建議適用速裁程式。一審法院經審查決定適用速裁程式,依法審理後採納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對被告人從輕處罰,當庭宣判。被告人不上訴、檢察機關不抗訴,案件取得了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三、妨害安全駕駛


構成:

1、對行駛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駕駛人員使用暴力或者搶控駕駛操縱裝置,干擾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駛,危及公共安全的行為;

2、駕駛人員在行駛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離職守,與他人互毆或者毆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行為。


刑罰:

1、構成本罪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2、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以案說法:《刑法修正案(十一)新規則案例適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編,P13-18。
案情簡介2019年2月24日16時40分,黑C號客車從穆稜市八面通鎮客運站發車去往牡丹江市,被告人桑某某系該車乘務員,楚某某系該車駕駛員,發車時車上共有乘客16名,客車行駛到八面通鎮宇宙廣場時上來一名乘客,交給桑某某車票款10元,桑某某提出與楚某某平分,被楚某某拒絕,雙方因此發生爭吵。客車沿雞馬公路行駛過八面通鎮城南紅綠燈約600米處時,桑某某用右手打楚某某右側臉部一巴掌,楚某某被打導致操作失控,客車在公路上發生劇烈搖晃,在距離道路右側邊緣處停住,桑某某被乘客趕下車。
GPS記錄證實,黑C號客車案發時車速78km/h。2019年4月16日,桑某某被公安機關電話傳喚到穆稜市公安局八面通鎮第二派出所,如實供述犯罪事實。黑龍江省穆稜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鑑於本案具體情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認定被告人桑某某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案件辨析:黑龍江省穆稜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結合本案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現場勘查筆錄、指認筆錄及照片、視聽資料等證據,足以認定被告人桑某某在行駛的客車上,毆打正在駕駛客車的駕駛員,導致在公路上行駛的客車失控,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其行為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