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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專業律師 | 法院拍賣房產無法過戶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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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地產律師靳雙權,專業代理二手房買賣、借名買房、房產繼承、確權、騰退房屋、公房糾紛、央產房、軍產房等房產糾紛案件。從業十五餘年,帶領專業房產團隊,辦理了大量房地產案件,積累了豐富的訴訟經驗,現在蔣這些案件改編為房地產糾紛案例,希望可以幫助到你。

房產專業律師:法院拍賣房產無法過戶怎麼辦。

(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紛爭,以下當事人姓名均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們聯絡,我們將予以撤銷。)

原告訴稱

原告訴稱,為照顧父母,原告於2月3號用母親韓A的名字在B區法院拍得B區一號房產。為避免爭議,家庭成員共同簽訂了《家庭購房協議》,原定二女與原告各出一半房款,後因二女退出出資,並以文字宣告自己沒有出資,實際為原告全款出資購買。疫情期間,B區法院遲遲不能出具拍賣手續,直至月14號才給原告出完全部手續。這期間,韓A因病於4月15號去世,房產證無法辦理,因B區法院執行局建議來法院訴訟確權,故原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確認原告享有一號房產的全部產權。

原告為支援其訴訟請求,向本院提交以下證據:

1、拍賣成交確認書一份;

2、建設銀行賬戶支付交易明細列印件一份;

3、轉賬記錄列印件一份;

4、房屋所有權證一份;

5、火化證影印件一份;

6、家庭購房協議一份;

7、曹W宣告一份。

被告辯稱

被告曹W辯稱,完全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訴爭房屋系被告曹W與原告多次商議共同出資所購,用於照顧父母。母親自2019年11月28日查出胰腺癌晚期,自2020年12月10日至2020年3月20日到滬住在我家進行治療,因為母親看病需要費用,我僅支付了一半多房款後再未支付。後原告將所有我支付的款項又全部歸還給我,故該房屋的全部出資均系原告所出。母親於2020年4月15日離世,父親有意到老屋生活,故鄭州所購房屋對我即失去購買意義。為此我已向原告出具了個人宣告。以上所述完全屬實,懇求法院查明事實,依法判決。

被告曹W就其答辯意見未舉證。

本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

2020年2月14日,原告分兩筆向韓A的賬戶轉款共計711404元。

2020年2月17日,韓A與被告曹W在被告曹文全的見證下籤訂《家庭購房協議》一份,約定,為了更好地孝養父母雙親,兼有利監護四女曹G,原告曹R與被告曹W雙方商議為父母在原告曹R所居住小區購置房屋一套。現已拍得位於A市一號房屋。為保持家庭和睦共處,促進家庭團結互助,防止家庭糾紛產生,家人經友好協商,本著誠信、平等、自願原則,特訂立以下協議,以資共同遵守:一、現購置的位於A市一號房屋總價861404元,該購房款系被告曹W和原告曹R一人一半出資購得。房屋產權證辦妥後,該房屋屬於被告曹W和原告曹R所有,並非父母雙方的財產,其他子女無任何繼承權利。該房屋由雙親居住。雙方百年後由被告曹W和原告曹R商議處置該房屋,其他子女對此無任何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上述房屋的競拍手續以韓A的名義簽訂後交由原告曹R持有和保管,該房屋取得的一切手續、資料包括但不限於房產證、土地使用證、完稅證明、交款憑證等均由原告曹R持有和保管。購置房屋所產生的購房款及保證金、稅收、房屋裝修等一切費用均由被告曹W和原告曹R雙方承擔,他人不承擔任何費用,該房屋的所有權也歸被告曹W和原告曹R雙方完全所有。該房屋交付時由原告曹R收房,韓A應出具相應辦理手續的委託書。見證方被告曹文全已經對該協議進行了充分了解,韓A只是借用被告曹W和原告曹R名義購買房屋,該房屋的所有權益與韓A無任何關係,並保證不得就該房屋主張任何權益。本協議一式六份,四方各執一份,見證方各執一份。本協議自簽字或按印之日起生效。

2020年2月20日,韓A與本院簽訂《拍賣成交確認書》一份,載明:買受人韓A於2020年2月4日在B區法院淘寶網司法拍賣網路平臺上參加拍賣,通過公開競價成交,最終以最高價競得位於A市一號房屋,成交價861404元。買受人在拍賣前已認真閱讀《拍賣公告》、《拍賣須知》等公示材料,自願履行上述材料的相關規定。買受人自願根據《拍賣須知》的規定,把凍結的保證金15萬元自動轉入法院指定賬戶抵作拍賣成交款,拍賣成交價款711404元已繳入法院指定賬戶。買受人已向拍賣人支付全部拍賣款項,拍賣人已向買受人辦妥標的物交接手續,並交付標的物。對拍賣標的的過戶、違章記錄處理、過戶費用、其他所涉稅、運費費等均由買受人自行承擔,對由此而造成的無法過戶與拍賣人無涉。

2020年4月17日,韓A去世。

2020年6月6日,被告曹W出具《曹W宣告》一份,載明:“《家庭購房協議》房屋出資全部是曹R一人支付,曹W沒有任何出資。不享有該房屋任何權益。曹R享有A市一號房屋所有權益。宣告人:曹W,2020年6月6日”。

2020年7月21日,原告訴至本院。

裁判結果

原告曹R對位於A市一號房屋享有所有權。

北京房產律師靳雙權認為:

原告曹R以韓A的名義拍得位於A市一號房屋事實清楚,由原告與本案六被告及韓A簽訂的《家庭購房協議》,被告曹W出具的《曹W宣告》,韓A與法院簽訂的《拍賣成交確認書》及原告提交的轉款憑證等為證,現原告請求確認位於A市一號房屋歸其所有,合法有據,應當予以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