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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罪認罰案件不能因為被告人上訴、檢察機關就此抗訴 | 二審就改判加重刑罰

律師隨筆 閱讀(1.26W)

凝聚共識 推進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深入有效實施

認罪認罰案件不能因為被告人上訴、檢察機關就此抗訴,二審就改判加重刑罰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副部級專職委員、

二級大法官 沈 亮

(以下內容系節選)

…………

  三是切實保障當事人權利。要充分保障被告人的各項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與司法行政機關加強協調,支援值班律師依法履職,保障被告人獲得及時、充分、有效的法律幫助,確保其知悉法律後果、自願認罪認罰。上訴權是被告人的基本訴訟權利,要切實予以保障。對於被告人認罪認罰後又提出上訴的,二審法院要堅持全面審查,區分不同情形,嚴格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分別作出裁判。對於原判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不能僅僅因為被告人上訴、檢察機關就此抗訴,就認為一審判決確有錯誤、量刑不當而改判加重刑罰。同時,也要保障被害人的有效參與,充分聽取其意見,將雙方是否達成調解和解等作為量刑的重要考慮因素,依法保護被害人權益。

  ...............{轉自人民法院報}

附典型案例——適用認罪認罰制度後,被告人反悔上訴、檢察院抗訴的,不應加重刑罰。

    案例案情回放:

從2017年7月20日起,程某在深圳市寶安區沙井街道提供場所,召集人員賭博,從中抽水漁利,並僱用唐某、周某幫助發牌、抽水、開門。2017年8月8日,公安機關在上述地點將正在賭博的程某、唐某、周某及另外等10餘名參賭涉賭人員抓獲,現場繳獲疑似賭資3萬餘元和賭博工具。

    寶安區法院一審認定,被告人程某、唐某、周某構成開設賭場罪,程某具有主犯、認罪認罰等情節;唐某、周某均具有從犯、認罪認罰等情節。以開設賭場罪,判處被告人程某有期徒刑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判處被告人唐某、周某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繳獲的作案工具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理。

    程某上訴提出,其是初犯,歸案後自願認罪認罰,原判量刑過重,請求二審法院對其從輕處罰。

    寶安區檢察院認為對程某量刑畸輕,提出抗訴:程某以認罪認罰形式換取較輕刑罰,再利用上訴不加刑原則提出上訴,反映其認罰動機不純;程某上訴違背認罰承諾,認罪認罰的從寬量刑幅度不應再適用,故程某應獲得更重的處罰,這有利於維護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司法效果。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抗訴理由不能成立,程某請求再予從輕處罰的理由也不成立。原判量刑適當,審判程式合法。    二審裁定駁回上訴、抗訴,維持原判。

    三種不同觀點: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的爭議是:本案在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均對程某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並提出了較大從寬幅度的量刑建議,一審法院適用量刑建議幅度的最低刑對程某判處了有期徒刑八個月。被告人已經以認罪認罰為由獲得從輕處罰,能否以原判量刑過重為由再上訴,就此存在三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被告人不能再提出上訴。被告人程某與司法機關明確簽署了認罪認罰的協議,偵查機關與公訴機關才會對程某提出較大從寬幅度的量刑建議,一審法院才會適用量刑建議幅度的最低刑對程某判刑。因此,簽署了認罪認罰協議,就應當對從輕的判決進行“認罰”,對從輕判罰的結果是不應再上訴的。程某在判決以後又提出上訴,已違背之前認罰的承諾,其上訴權是受限的。

    第二種觀點認為,檢察機關應當提起抗訴,二審法院應加重被告人刑罰。程某先前自願認罪認罰,判決後以量刑過重為由提出上訴,是以認罪認罰形式換取較輕刑罰,再利用上訴不加刑原則提出上訴,反映出其認罰動機不純,有違《關於在部分地區開展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工作的辦法》(以下簡稱《試點辦法》)提高訴訟效率、節約司法資源的原則要求。因此,對程某前認後翻、認罪不認罰的行為給以較重處罰,才能維護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司法效果。

    第三種觀點認為,適用認罪認罰從寬程式的案件中,被告人的上訴權不能受限制。程某雖然簽訂了認罪認罰具結書,據此獲得量刑減讓,一審宣判後又以量刑過重為由提出上訴,確實違背了之前認罪認罰的承諾,其行為有違誠實信用原則,但根據現行法律規定,被告人不服一審判決仍然可以提出上訴。綜合全案證據,原判根據程某的犯罪事實、情節及歸案後的認罪悔罪表現,量刑並無不當,抗訴機關的抗訴理由不能成立,程某請求再予從輕處罰的上訴理由亦不能成立。

    法官迴應:認罪認罰案件,被告人的上訴權不能受限。

    關於適用認罪認罰從寬程式的案件,自改革試點以來,實踐中就一直存在爭議:通過認罪認罰獲取從寬處罰後,還能否上訴,上訴是否意味著被告人並非認罰?本案在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對程某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辦理,並提出了較大幅度的從寬量刑建議,一審法院適用量刑建議幅度的最低刑對程某判處了有期徒刑八個月。被告人已獲得法院從輕處罰,是否有權以量刑過重為由上訴?筆者同意第三種觀點,適用認罪認罰從寬程式的案件中,被告人的上訴權並不能受限制。二審首先應保障被告人的上訴權,然後進行全面審查,才能認定量刑是否合理。

    1.認罪認罰從寬的內涵。

    何謂認罪認罰的從寬,法律上也沒有具體規定,根據我國認罪認罰從寬試點改革的檔案與精神,筆者總結為:若行為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願認可接受司法機關的懲罰,則司法機關對其予以從寬處罰。這種從寬,是較為寬鬆而非嚴峻的刑法評價以及刑罰處理,在定罪時可能在出入罪中偏向於出罪,在量刑時則一定偏向於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在行刑時則選擇減刑、假釋等措施。行為人之所以願意認罪認罰,一方面是出於自身的反省,系無人脅迫的自願之舉,另一方面則是司法機關願意對其從寬處罰。在這裡,從寬處罰似乎處於一個因果難分的悖論狀況,即從寬處罰可能是部分人願意認罪認罰的因,也可能是其認罪認罰的果。

   不管它是因還是果,古今中外的司法人員已經長期如此實踐著。我國確立了對認罪案件的普通程式簡化審,在理論上和實踐中,都對認罪認罰予以正面評價,並支援從寬處理;在定罪、量刑、行刑的各個階段,都有對認罪認罰從寬的具體規定,並逐漸形成了有關認罪認罰從寬的制度雛形。我們不能糾結於追究被告人認罪認罰的真實動機,且刑事訴訟探詢的是客觀事實,而非主觀思路,故司法機關不宜苛責被告人的內心,不能有誅心之論,無論是自首還是認罪,甚至是立功,應主要依據被告人的客觀行為來認定。故公訴機關關於本案被告人程某動機不純的論述,並非刑事訴訟應考察的問題。

2.認罪認罰從寬並非辯訴交易。

適用認罪認罰從寬程式的案件,並非限定被告人在某個階段認罪認罰,更非約束被告人認罪認罰後就不能變更。被告人可以在不同的階段選擇認罪認罰,也可以在認罪認罰後繼續提出自己新的量刑意見。

    不同訴訟階段都可以適用認罪認罰的從寬。在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推行認罪認罰制度,當然可以很好地實現效率與正義,以從寬的利好引導行為人減少逃避乃至對抗,使得行為人積極配合,主動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實,促使偵查、公訴機關順利收集有關證據。但筆者認為,絕不可將認罪認罰的功能與適用作一個主動限縮,除了偵查與審查起訴階段,在一審乃至二審,甚至刑罰執行階段都可以適用認罪認罰。在刑罰執行階段仍可推行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理由為,減刑的條件是犯罪分子已經悔改、已經認罪服法、積極改造自己,假釋的條件是犯罪分子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提前釋放後不致再危害社會。可見,被告人在送交執行後,仍有通過認罪認罰獲得從寬的機會,我國法律已通過減刑、假釋等措施對此給予了制度化保障。

    被告人在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並獲取一個較輕刑罰後,仍可以對自己的量刑提出意見,這是其應有的權利,而不能受到限制,這與西方國家的“辯訴交易”並不相同。我國的法律與權益保障是符合本國國情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法律體系,與西方國家的法律並不相同。在我國推行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改革以來,自上而下都在進行相關的宣講,並打破部分民眾的一個誤區,那就是我國的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並非西方的“辯訴交易”。在某些西方國家推行的“訴辯交易”中,被告人與控方達成一項認罪與輕刑化建議的交易後,是明確不得再上訴的,但我國的認罪認罰從寬試點制度中,並沒有規定被告人不得上訴。

    3.上訴權是被告人的基本訴權.

刑事訴訟法是保證刑法正確實施,保障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安全的法律。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二條明確規定刑事訴訟法的任務包括“維護社會主義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權”,第三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嚴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第十條規定“人民法院審判案件,實行兩審終審制”。立法者根據司法實踐中被告人上訴時可能遇到的阻礙,又特意在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六條明文規定:“對被告人的上訴權,不得以任何藉口加以剝奪。”因此,兩審終審制是法院必須遵守的基本原則,保障被告人的上訴權是法院與檢察院必須遵照實施的法律規章,不得以任何理由去違背。

    從《試點辦法》的規定來看,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案件在審級上並未突破兩審終審制,那麼在現行的法律制度下,在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審理的一審案件宣判後,被告人仍可提出上訴。公訴機關認為一旦適用認罪認罰審理的案件便意味著被告人認可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一旦被告人上訴就啟動抗訴程式以此增加被告人刑期,這在某種意義上剝奪了被告人上訴權。被告人利用了刑法的上訴不加刑原則提出上訴,是被告人的合法權利。

就本案而言,被告人程某雖然簽訂了認罪認罰具結書,據此獲得量刑減讓,一審宣判後又以量刑過重為由提出上訴,確實違背了之前認罪認罰的承諾,其行為有違誠實信用原則,但根據現行法律規定,被告人不服一審判決仍然可以提出上訴。被告人的上訴權是受法律保障的,不能因為簽署過認罪認罰就予以剝奪或限制,也不能因為違背認罪認罰的承諾就予以抗訴加刑。綜合全案證據,原判根據程某的犯罪事實、情節及歸案後的認罪悔罪表現,量刑並無不當,抗訴機關的抗訴理由不能成立,程某請求再予從輕處罰的上訴理由亦不能成立,故二審法院最後駁回上訴、抗訴,維持原判。

福建仕廣律師事務所 孫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