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法律顧問解答>律師隨筆>

房產糾紛律師——親屬之間簽署房屋買賣合同因存在重大誤解能否撤銷

律師隨筆 閱讀(1.89W)


房產糾紛律師——親屬之間簽署房屋買賣合同因存在重大誤解能否撤銷

原告訴稱

高某鳳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撤銷雙方於2021年3月23日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2.本案訴訟費由對方承擔。

事實與理由:我與對方系母子關係。2021年3月23日,對方找到我,告知我要籤分房協議,以便把我和陳某傑的房屋分開,每人各佔50平方米。我當時已91歲高齡,對方又是自己的兒子,因此我沒有看協議的內容就簽了字。後來到拆遷辦問事的時候,才知道案涉《房屋買賣協議》的存在。

該協議約定:我將拆遷所得位於北京市豐臺房屋出售給對方,房屋售價為160萬元;交易後我仍需要繼續居住此房屋,我向對方一次性支付房租(按市場租價)每月4500元,估按八年計算共432000元,支付方式是對方在購房全款裡減去此款項;對方用剩餘款(1168000元)給我的長子陳某傑(對方大哥)專人使用,對方用剩餘房款抵陳某傑醫療費用生活費用等,對方不另支付我其他款項。

該協議的內容與對方3月23日向我陳述的內容完全不同,對方欺詐,我本人並沒有賣房子的意思,我當時認為籤的是分房協議,我對協議性質存在重大誤解,且協議第一頁沒有我簽字,我不認可。簽訂合同時,我並不知悉陳某傑的醫療花費及生活費消費狀況,對方未告知我陳某傑的醫療等花費金額,也未向我提供陳某傑的任何消費票據。後經瞭解,陳某傑的實際醫療及生活消費金額與116.8萬元相差巨大,我對陳某傑的實際花費金額存在重大誤解。對方沒有證據證明其承擔了陳某傑的醫療費、康復費,卻要求以116.8萬元抵扣陳某傑的醫療費、康復費,顯失公平,嚴重損害了我的利益。我與對方系母子關係,對方卻要求我預付八年的租金,該約定違反了公序良俗且顯失公平。故該協議應當依法予以撤銷。

 

被告辯稱

陳某輝辯稱:我是被動購買案涉房屋。陳某傑是我大哥,失智。2021年陳某傑突發腦梗,3月22日,母親到我家,因陳某傑的房屋由陳某峰掌握,母親和我商量把她的房子賣給我,購房款160萬元。一開始我想做公證,公證處說回遷房沒有產權,不能公證;後找到居委會,居委會指導我們寫了合同內容,我們打印出合同又去拆遷辦,拆遷辦的工作人員詢問了母親相關問題,母親說籤協議是為了給陳某傑看病,工作人員說你簽了字房本就不是你的名字了,母親說知道,當著工作人員的面雙方簽了字。

之後把陳某傑接走,到現在為止醫藥費共花了16萬多元。分房是為了確定買哪套房子,在居委會工作人員面前給母親讀完了協議後籤的,不存在重大誤解和欺詐。母親說房屋賣給我之後她還要住,當時定了8年的租金先扣除,剩下的錢都給陳某傑看病。3月18日母親去康復中心諮詢過陳某傑的治療費用,確定了價錢之後才找我籤的合同,沒有顯失公平。

 

法院查明

2021年3月23日,高某鳳(甲方、出賣人)與陳某輝(乙方、買受人)簽訂《房屋買賣協議》,雙方達成如下協議:甲方出售坐落於北京市豐臺區一號房屋(該房屋系拆遷安置所得、目前沒有產權證);該房屋售價按目前市場價格160萬元,但交易後甲方仍需繼續居住此房屋,雙方協商決定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支付房租(按市場租價)每月4500元,估按八年計算共432000元,甲方一次性支付,支付方式是乙方在購房全款裡減去此款項,乙方還需向甲方支付剩餘款1168000元;乙方用剩餘款(1168000元)給甲方長子陳某傑(乙方大哥)專人使用,乙方用剩餘房款抵陳某傑醫藥費及生活用品費等,乙方不另支付甲方其他款項。

庭審中,高某鳳提交主要證據如下:1.救護車費用票據、醫院收費票據、生活服務協議、護理費收據、北京市養老院床位費及護理費等的收據、北京豐臺醫院收費票據;2.高某鳳的視訊,證明陳某傑的醫療費、康復費等費用均為高某鳳支付並由陳某峰負責辦理,高某鳳年事已高偶爾存在糊塗情形。陳某輝對上述證據不認可,稱票據、收據等均發生在案涉房屋買賣之前,與本案無關,高某鳳高度近視,但平時頭腦清醒。

庭審中,陳某輝提交主要證據如下:1.錄音數份,高某鳳與陳某輝視訊陳某峰陳某輝出錢先墊上陳某傑的治療費用,等存的錢到期了再還給陳某輝,2.照片數張,證明案涉合同簽訂的經過。3.北京英醫院的發票收據、微信轉賬記錄、微信聊天記錄,證明陳某傑被接到康復中心後的花費16萬多元均由陳某輝負責。高某鳳對上述證據均不認可。

庭審中,陳某涵高某鳳之女)到庭作證稱:母親要賣房子,給大哥陳某傑治病,母親與陳某輝商量的賣房子,價錢是160萬元,從房款中扣除八年的房租,每個月4000元;房屋買賣協議是我家孩子列印的,母親自己籤的名字。高某鳳對該證人證言不認可。

庭審中,本院撥打居委會電話其工作人員表示認可陳某輝說法高某鳳對該證人證言不認可。

 

裁判結果

撤銷高某鳳陳某輝2021年3月23日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

 

房產律師靳雙權點評

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撤銷。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應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撤銷權。

根據本案查明情況,高某鳳陳某輝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為有效合同。

具體到本案中,高某鳳陳某輝系母子關係,案涉房屋系高某鳳的唯一住房,高某鳳現已92歲,高某鳳陳某輝簽訂《房屋買賣協議》是為了給其大兒子陳某傑治病,且協議中有陳某輝用剩餘房款1168000元抵陳某傑醫藥治療費及生活用品費等”的約定,同時,根據當事人陳述及證人證言等證據,可知: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不是通常意義上的房屋買賣合同,而是以治療、照料兒子陳某傑為主要目的和附加條件的房屋買賣合同,具有特殊性。

高某鳳當時系基於陳某輝能較好地治療、照料陳某傑的認知才簽訂的案涉合同,但後來瞭解發現陳某傑的實際醫療及生活消費金額與1168000元相差巨大,高某鳳現認為陳某輝不能完成對陳某傑的治療、照料,其對合同內容存在重大誤解,因而要求撤銷案涉合同,該訴求有事實及法律依據,法院予以支援。陳某輝的抗辯,證據不足,法院對此難予採納。關於其所稱已支付的款項,可另行主張解決。至於案件受理費,考慮到本案情況,法院依法酌情予以處理。

值得指出,本案糾紛涉及老人房產處置、殘疾人照顧等問題,家屬之間要正確作出意思表示,全面溝通協調,妥善解決遇到的問題,努力實現家庭和睦、和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