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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繼承律師——母親購買的工齡房改房 | 老人去世子女訴訟分配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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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繼承律師——母親購買的工齡房改房,老人去世子女訴訟分配案例

原告訴稱

周先生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我與周某貴周某泰共同繼承被繼承人孫某遺產位於北京市海淀區一號房屋,判令上述房產的三分之一由我繼承所有

事實和理由:我與周某貴周某泰均是孫某的子女。孫某2019年去世,其生前留有涉案房屋及存款,但雙方就繼承問題無法達成一致意見,故我訴至法院。

 

被告辯稱

周某貴辯稱,被繼承人周某凱孫某在生前已經對家庭財產進行了分配,周先生已經分得了房產,不應再參與之後的家庭析產,不再參與涉案房屋的分配。

我在被繼承人孫某生前與孫某共同生活居住,照顧孫某、盡了主要贍養義務。孫某生前已經決定涉案房屋由我繼承,並多次向周圍人表示將來涉案房屋給我。現應當尊重孫某的意願,將涉案房屋判歸我繼承。

周先生孫某未盡到扶養義務,應當少分或不分。本案所涉房屋不能上市,不能出售,只能居住。無法共同居住。因此,涉案房屋不宜分割份額,我願意採用折價補償方式來分割涉案房屋的權益。綜上,我不同意周先生的訴訟請求。

周某泰辯稱,我母親孫某生前跟我說過,誰照顧她,涉案房屋就歸誰。周某貴照顧了孫某,盡了贍養義務,我也盡了贍養義務。涉案房屋如果有我的份額,我將份額給周某貴。現周先生要求分割,我同意分割,但我要求多分給我與周某貴,因為我們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綜上,我不同意周先生的訴訟請求。

 

法院查明

周某凱孫某生有二子一女,即周某貴周某泰周先生周某凱1993年去世,其生前未留有書面或口頭遺囑。孫某2019年去世。周某凱孫某的父母均早於二人去世。

1995年4月25日,北京某單位孫某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約定孫某購買位於北京市海淀區一號房屋,出售房價11944元(計算房價時,男方核算工齡1年,女方核算工齡40年)。1997年8月11日,孫某取得涉案房屋的房屋所有權證,涉案房屋登記在孫某名下。現該房屋由周某貴居住使用。

周先生主張,孫某生前未留有書面或口頭遺囑。1980年左右,周某凱所在單位分配的承租公房。1993年周某凱去世後,單位將房屋調換至涉案房屋。1995年,孫某購買了涉案房屋。涉案房屋是孫某的個人財產。另外,周某凱去世前,周某凱孫某與其共同生活;孫某去世前與周某貴共同生活。

周某貴主張,孫某生前未留有書面遺囑,但有口頭遺囑,表示誰照顧她,涉案房屋歸誰。分房的事情,其記不清了。1995年,孫某購買了該房屋,購房款是其支付的;1999年,其又補交了房款3283.05元;現其認為是其與孫某共同出資購房,故涉案房屋是其與孫某的共有財產。另外,周某凱孫某生前與其共同生活。

周某貴為證明其主張,提供變更產權申請。該證據顯示孫某2000年1月20日申請改按成本價購買涉案房屋,需補交房款3283元。周先生認可該證據的真實性。周某貴提供收據。該證據顯示孫某2000年12月21日支付購房款4元,於6月13日支付購房款3283.05元。周先生認可上述證據的真實性。

周某貴提供證人的書面證言及視訊光碟。該證人證明:其是周某凱的好友和同事;孫某一直由周某貴照料,直至去世;孫某曾對其說過,誰照顧她,就把房給誰。周先生不認可上述證據的真實性。周某貴提供證人的書面證言。該證人證明:其是孫某的多年鄰居;孫某生前曾說過,誰照顧她,房屋就歸誰;孫某摔傷後,主要由周某貴照顧為主,周某泰照顧為輔。周先生不認可該證據的真實性。

周某泰主張,孫某生前未留有書面遺囑,但有口頭遺囑,表示誰照顧她,涉案房屋歸誰。1980年左右,周某凱所在單位分配的承租公房。1993年周某凱去世後,單位將房屋調換至涉案房屋。1995年,孫某購買了涉案房屋,購房款是周某貴支付的;補交房款的事,其不清楚。涉案房屋是孫某的個人財產。另外,周某凱孫某生前與周某貴共同生活。

在本案審理過程中,周某泰將其繼承的房產份額自願贈與周某貴周先生周某貴周某泰確認涉案房屋不能上市。周先生要求對房產進行份額分割,同時主張涉案房產價格每平方米為80000元;周某貴要求對房產進行實物分割,其要求取得房產,支付給周先生房屋折價款;同時,主張涉案房產價值100000元。

 

裁判結果

孫某名下位於北京市海淀區一號房屋由周先生周某貴共同繼承,其中周先生享有27.5%的房產份額,周某貴享有72.5%的房產份額。

 

房產律師靳雙權點評

涉案房屋的性質問題。涉案房屋系孫某周某凱去世後購買,購買時使用了周某凱1年的工齡。周某貴周某泰雖主張購房款系周某貴支付,但針對該主張,周某貴周某泰未提供充足有效的證據證明。加之,周某貴亦未提供充足有效的證據證明孫某與其有共同出資購房的意思表示。鑑於此,法院對於周某貴提出的涉案房屋系其與孫某的共有財產的主張,亦不予採信。綜上,法院判定涉案房屋系孫某的個人財產,但房產中存在周某凱的財產權益。

關於遺囑問題。周某貴周某泰雖主張孫某生前留有口頭遺囑,但針對該主張,周某貴周某泰未提供充足有效的證據證明;且從二人自述看,不符合法律規定的立口頭遺囑的條件,且不具備法律規定的口頭遺囑的形式要件。鑑於此,法院對於周某貴周某泰的上述主張,不予採信。

關於盡贍養義務問題。周某貴周某泰雖主張周先生未盡贍養義務,周某貴盡了主要贍養義務,但針對該主張,周某貴周某泰未提供充足有效的證據證明,故法院對於二人的上述主張,不予採信。

關於遺產分割問題。周某凱在涉案房屋中所享有的財產權益,因周某凱已去世,其生前未留有書面或口頭遺囑,故該財產應作為其遺產,由其法定繼承人周某貴周某泰周先生繼承。涉案房屋及孫某的存款,因孫某已去世,其生前未留有合法有效的遺囑,故上述財產應作為孫某的遺產,由其法定繼承人周某貴周某泰周先生繼承。

由於周某貴孫某共同生活,故在分割遺產時應當適當多分;具體分割,由法院酌情予以判定。至於房產的具體分割問題。因周先生周某貴周某泰均確認涉案房屋無法上市,且周先生周某貴就涉案房產的市場價格無法達成一致意見。在此情況下,涉案房屋以份額分割方式為宜。現周某泰自願將其繼承的房產份額贈與周某貴法院對此不持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