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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糾紛律師——父親去世母親購房使用了雙方工齡子女能否要求繼承父親工齡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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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訴稱

房產糾紛律師——父親去世母親購房使用了雙方工齡子女能否要求繼承父親工齡部分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原告繼承位於北京市朝陽區一號房屋的六分之一份額;2、本案訴訟費由二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原告父親孫某巨集與母親(即本案被告陳某)共生育一兒一女,即孫某文、孫某英。孫某巨集於1993年3月9日因死亡銷戶,其父母均先於其去世。登記在被告陳某名下的坐落於北京市朝陽區一號房屋,購買時使用了已故原告父親孫某巨集的工齡。原、被告就繼承已故孫某巨集工齡的財產價值在該房屋中所佔的相應份額協商無果。綜上所述,原告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無奈提起訴訟,請法院依法支援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辯稱

陳某發表答辯意見稱,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被繼承人孫某巨集去世時該房還是公房,不存在繼承。陳某在2017年買的房屋,使用了孫某巨集和陳某兩人的工齡,因此,我方認為陳某的行為不影響產權判定,房屋屬於陳某的個人財產;因此房管中心才發給陳某了房產證。此外,原告並沒有和被告進行過協商。

孫某英發表答辯意見稱,同意陳某的意見。

 

法院查明

孫某巨集與陳某系夫妻關係,婚後育有孫某文、孫某英二個子女,無其他養子女或繼子女等其他法定繼承人。孫某巨集於1993年3月9日因死亡登出戶口,生前未留有遺囑或遺贈扶養協議。其父母均先於孫某巨集去世。

另查,位於朝陽區一號房屋,於2018年3月14日登記在陳某名下。

經當事人申請調查,北京市朝陽區房屋管理局向本院出具覆函稱涉案房屋原為該局直管公房,管理單位為第五管理所,承租人為陳某。2017年參與房改售房,購房人陳某。該局同時向本院提供了涉案房屋的《單位出售公有住房房價計算表》,該表顯示涉案房屋成本價購房的實際房價公式為[(成本價-標準價高限*年工齡折扣率*夫婦工齡和)*(1+調節因素之和)*(本樓房建築面積+陽臺面積*係數)+裝修裝置價]*(1-已竣工年限*2%)。

該表中顯示工齡為:男方35,女方30,小計65。原告與二被告均認可上述材料的真實性,原告認為購買該房屋時使用了陳某和孫某巨集的工齡,二被告則認為購買該房屋時使用了孫某巨集工齡,降低購房成本,但房屋購買於2017年,不能改變房屋屬於被告陳某個人財產的性質。

庭審中,原告與二被告協商確定了涉案房屋現值為350萬元。

 

裁判結果

一、登記在被告陳某名下,位於北京市朝陽區一號房屋由被告陳某單獨享有,即被告陳某佔有該房屋100%份額;

二、被告陳某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支付原告孫某文折價款人民幣十七萬二千七百二十五元;

三、被告陳某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支付被告孫某英折價款人民幣十七萬二千七百二十五元;

四、駁回原告孫某文的其他訴訟請求。

 

房產律師靳雙權點評

按成本價或標準價購買公房時,依國家有關政策折算已死亡配偶一方工齡而獲得政策性福利的,該政策性福利所對應財產價值的個人部分應作為已死亡配偶的遺產予以繼承。本案中,陳某購買涉案房屋時使用了已故配偶孫某巨集35年工齡而享受了政策性福利,故孫某巨集去世後,在其未立遺囑或遺贈扶養協議的情況下,其工齡在涉案房屋中折算出對應的財產價值應作為孫某巨集遺產,在原告與二被告之間按照法定繼承的方式予以分割。

據此,法院參考《單位出售公有住房房價計算表》中房價公式及當事人均認可的涉案房屋現值,將孫某巨集遺留於涉案房屋中的財產價值在雙方當事人之間予以繼承分割;同時,為減少當事人訴累,法院酌定以房屋所有人陳某對孫某文、孫某英直接予以金錢補償方式分割上述房屋中的政策性福利折價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