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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貸交易謹記留存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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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某以其向劉某等借款400餘萬元,還款2000餘元,扣除本金和法定的上限利息,訴至法院請求劉某對其超付的2000餘萬元款項全部予以返還。法院判定邱某請求劉某返還超出法定利息上限利息的主張,並沒有證據證明,其訴請不予支援。

借貸交易謹記留存證據

經法院查明,原告邱某與被告劉某系朋友關係,邱某在經營關聯企業中,與劉某之間存在民間借貸、供貨買賣、合作中標等多種業務往來。邱某認可劉某轉賬支付給其的400餘萬元系借款,該借款應付的利息金額為56787.46元。邱某的銀行轉賬支付流水累計超出劉某的銀行轉賬支付流水,為此款項,邱某認為系其多支付且不受法律保護的高額利息,劉某無權佔有,應予返還。而劉某認為,除通過轉賬支付了上述借款400餘萬元外,還存在多次以現金方式支付借款給原告邱某。

法院審理後認為,綜合雙方當事人在訴訟中的主張、舉證的動態過程分析,劉某的反駁主張與舉證,已經推翻邱某根據銀行轉賬數額之差主張不當得利的初步證明,邱某應當對其給付劉某的款項中哪些是因業務合作而支付的款項,哪些是因民間借貸而支付的款項,其中因現金借貸而給付的款項是多少的事實進行舉證,但邱某並並沒有為此進行舉證,從而導致邱某給付劉某款項中有多少是邱某應當給付的款項、有多少是劉某不當獲利的款項的事實不明。因邱某並沒有提供證據排除劉某的反駁主張與事實,應當承擔不利後果。最終法院判決駁回了原告邱某主張被告劉某返還2000餘萬元超付利息的全部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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