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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合同糾紛有效期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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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拆遷合同糾紛有效期幾年

導讀:拆遷合同糾紛有效期為六個月,自知道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算,超過二十年的,法院不受理。拆遷糾紛需要的證據有房屋所有權證、拆遷許可證、房屋被拆除的時間的證明等。

拆遷合同糾紛有效期幾年

一、

拆遷合同糾紛有效期幾年

  拆遷合同糾紛有效期認定為六個月,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或被侵害之日起計算。當事人應在時效範圍內提出訴訟請求,超過二十年的拆遷補償合同糾紛法院不予受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

拆遷糾紛需要哪些證據

  拆遷糾紛需要的證據如下:

  1.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權證;

  2.證明被拆除房屋的結構、房屋的性質、房屋的建築面積等證據;

  3.當被拆除的房屋所有權證上記載的所有人與主張權利的被拆遷人不同時,還需要提交證明拆遷人對於被拆遷房屋享有接受補償安置權利的證據;

  4.證明房屋被拆除的時間的證據;

  5.已達成前拆補償協議的,還應當提交拆遷補償協議;

  6.經過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的裁決的,還應提交裁決書;

  7.拆遷許可證;

  8.房屋拆遷公告及張貼公告的照片資料。

三、

拆遷合同丟了怎麼補

  拆遷協議丟失可以攜帶身份證、房屋產權證等材料申請補發,登報公示遺失資訊後攜帶申請證明書、登報宣告和具結書到當地的拆遷部門補辦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

  本站網提醒您,《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五條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麵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週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補償協議訂立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引用法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

[2]《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五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