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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拆遷的房屋是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那麼拆遷後的安置房也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被拆遷的房屋是夫妻婚後取得房產權的,房款是由夫妻共同財產出資支付的,被拆遷安置房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應平均分割。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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