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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主張撫養費不以父母離婚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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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子女主張撫養費不以父母離婚為前提

  李某與王某於2010年3月登記結婚,2012年6月生育一子,取名李某某。李某自2015年始,再未支付過家用及李某某的撫養費,母親王某多次與其協商支付撫養費,李某以雙方並未離婚,兒子撫養費系夫妻共同財產為理由拒絕支付兒子撫養費。王某無奈,作為李某某的法定監護人,以李某某為原告,訴至法院,要求李某承擔孩子撫養費。

  對於婚姻關係存續期內子女能否向一方主張撫養費,有以下兩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收益為夫妻共同財產,一方以自己的工資收入撫養子女,而工資收入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由此可以認定另一方也履行了撫養義務,子女沒有理由起訴要求另一方支付撫養費。

  第二種意見認為:撫養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義務,法律並沒有規定離婚是主張子女撫養費的前置條件,儘管夫妻雙方沒有離婚,子女也可以追索撫養費。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四十三條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父母雙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撫養子女義務,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請求支付撫養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故婚姻關係存續期內,子女可以向未履行撫養義務一方主張撫養費。

   綜上所述,作為法定監護人的李某以兒子撫養費系夫妻共同財產為理由拒絕支付兒子撫養費在法律上不能成立,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援,正所謂“權利可以放棄,義務必須履行”,撫養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義務,新頒佈的《民法典》及相關法律法規對此已進行了明確規定,為司法實務的操作提供了理論支援。